並用制

並用制,是指船價和金額並用且以海上財產為限的制度。如果船舶價值高於每噸限額乘以船舶噸位的金額,以該金額承擔責任; 如果船舶價值低於該金額,則以船價為限。

船價和金額並用且以海上財產為限的制度。如果船舶價值高於每噸限額乘以船舶噸位的金額,以該金額承擔責任; 如果船舶價值低於該金額,則以船價為限。如果發生海損事放後船舶全損,船舶所有人則不負賠償責任。1924 年《關於統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就採用了船價制和金額制並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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