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行恭食謀反者心肝案,發生在唐太宗貞觀十七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丘行恭食謀反者心肝案
- 發生時間:643年
- 案發時期:唐太宗貞觀十七年
- 事件人物:丘行恭
案件記載
唐太宗貞觀十七年(公元643年)正月,鄠縣縣尉游文芝告代州都督劉蘭謀反。經審問核實,論罪當死。劉蘭被腰斬於長安市井。行刑完畢,右武侯將軍丘行恭,為顯示其忠心,竟取其心肝而食。太宗聽說後,斥責他說:“劉蘭謀反,罪不容誅,人神共棄。但有國法懲治他,處之極刑已可,你何至於還要摧殘他的屍體。若必食其心肝才算忠孝,也該太子諸王先食,哪會輪到你呢!”丘行恭無言以對,羞慚而退。唐律禁止殘害死屍,其《賊盜律》規定:“諸殘害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減斗殺罪一等。”其疏文解釋道:“‘殘害死屍’,謂支解形骸,割絕骨體及焚燒之類,及棄屍水中者;‘各減斗殺罪一等’,謂合死者,死上減一等;應流者,流上減一等。”本案中,丘行恭的行為,即屬殘害屍體,依律應按斗殺罪減一等量刑。但本案之屍是謀反被誅者的,丘行恭的動機也是藉以表示忠心,情況與通常的殘屍行為有別,故免其罪。即使如此,太宗仍譴責了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