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加強財源建設和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政策。完善鼓勵企業、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為全縣人才工作提供財政政策保障。
(二)負責參與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制度草案;負責辦理涉及財政、稅收、地方政府性債務等方面的事務。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職責。編制年度全縣和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執行地方財政體制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負責地方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組織起草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擬訂地方稅制改革方案,提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貫徹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職責。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統一管理財政專戶。負責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職責,提出全縣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和債務結構調整建議。
(七)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牽頭編制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八)根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相關工作;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工作,承擔國有企業改革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管和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薪酬制度管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度;提出促進金融業穩定、發展與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根據丘北縣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擬訂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負責根據授權監督管理地方金融市場主體,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行業監管。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地方金融秩序,組織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承擔丘北縣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負責縣人民政府與中央、省、州駐丘金融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的聯繫溝通工作。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工作,引導和鼓勵在丘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服務。協調推進企業直接融資、企業上市有關工作,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協調推進金融招商、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動。審核並匯總編制縣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與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的建議。
(十二)貫徹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監繳縣本級國有資本收益。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三)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
(十四)參與擬訂縣級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五)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外國政府的貸(贈)款。
(十六)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擬訂會計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受州級委託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提升財政服務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和鄉(鎮)財政關係。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收體系。
3、加強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
丘北縣財政局負責地方稅收政策管理,組織擬訂地方稅收政策和調整方案,審核其他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涉及稅收政策條款。
國家稅務總局丘北縣稅務局負責稅收政策的執行、稅收的徵收管理,配合做好地方稅收政策制定、調整工作,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與丘北縣財政局加強稅收征管信息數據共享。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
丘北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丘北縣稅務局等執收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丘北縣財政局及時共享。
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
丘北縣財政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丘北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丘北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參與財政政策研究,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和修改;承擔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民族宗教、網路建設、後勤保障、車輛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承擔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及群團、老乾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股。擬定和貫徹落實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非稅收入、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的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表彰獎勵事項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縣關於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建議。擬訂中長期財政事業發展規劃,提出深化財稅改革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管理財政數據。牽頭丘北縣財政智庫建設工作,構建財政決策支撐體系。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徵收管理、收繳退庫、分析研究等有關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彩票公益金、保障性住房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預算股。擬訂地方預算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縣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平衡。辦理中央、省、州對縣的轉移支付相關工作。負責財政結算。協調各支出管理股室做好部門預算各項工作,承擔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鄉鎮財政做好預算管理、鄉鎮財政能力建設。承擔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工作。建立縣財政運行激勵約束機制。擬訂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開展地方稅體系構建研究、稅源調查分析工作,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根據國家授權,負責有關免稅指標的管理。擬訂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做好本級債券資金管理工作。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並牽頭組織實施,提出評價結果在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等方面運用的建議。協調建立健全財政生態補償機制。積極聯繫上級部門,了解財政各項改革政策動向。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經建股。負責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資金、專項資金、糧食和物資儲備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執行中央、省、州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審核縣級基建資金預算;負責與縣級相關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領域的政策研究擬訂,參與有關部門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擬訂及項目申報等工作;參與部門和單位擬訂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承擔財政應急管理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事項;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農業股。貫徹執行各項財政支農、惠農政策;研究擬定全縣財政支農、財政扶貧政策;負責統籌整合涉農資金管理、鄉村振興戰略、農村綜合改革等相關工作;做好歸口管理部門預算編制指導、審核、預算執行等工作;做好項目申報,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申報項目,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全縣“三農”發展;參與歸口管理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擬定工作;負責各項支農資金和財政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做好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資金的分配及撥付,參與項目的跟蹤檢查、驗收等工作,規範資金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社保股。承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承擔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疾人事務等方面部門預算及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督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投資合作股。承擔金融、商貿、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企業和金融管理部門的財務監管。擬訂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制金融等有關財政業務。監管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起草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單項報告。擬訂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制度政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研究分析國際、國內財經合作重大問題和政策,擬訂縣支持對外開放、商貿發展方面的財政政策。承擔與國際、國內區域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開展財經合作的協調組織工作。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負責丘北縣國有資產(持股)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丘北縣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營運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教科文股。負責宣傳、科技、教育體育、文化和旅遊、廣電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支持教育改革、創新丘北建設、文旅融合發展等方面財政政策;負責全縣會計行業、會計人才管理;牽頭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受上級委託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縣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及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實施全縣會計制度改革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財政監督股。承擔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參與起草或擬訂財政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涉法事務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財政普法工作;負責擬訂財政監督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承擔預算管理有關監督以及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國庫股。負責資金調度,組織預算執行、分析和動態監控,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規定管理財政專戶、預算單位賬戶和工資統發。牽頭財政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及總預算會計核算,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行政政法股。承擔黨委政府機關、群團組織、政法、軍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承擔對口單位各項資金及工資審核發放工作;擬訂公務用車、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因公出國(境)等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擬訂縣級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相關管理辦法;管理全縣執法執勤用車編制;辦理駐丘部隊有關經費事項及軍民融合發展工作涉及財政事項;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國資股。承擔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工作職責;承擔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會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規章制度、指導完成資產報表、報告編制工作。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全縣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認定工作,負責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縣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制、組建和重組等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處理所監管企業兼併、收購、融資、(包括中央、省、州駐丘企業)的資產剝離、轉讓和公司分設、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的相關問題。負責全縣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負責提出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企業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指導全縣國有企業的規劃發展工作。協調指導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等工作。指導和完成全縣內控報告編制和匯總上報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採購管理股。執行政府採購相關的法律、法規。擬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採購限額標準;參與本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執行;編報政府採購信息;審批採購組織形式及採購方式;負責(PPP)項目政府採購環節的規範與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規定契約樣式並進行備案;制定政府採購委託程式、委託書格式;受理政府採購投訴事項;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組建、培訓;定期檢查公布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對縣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事項進行考核。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金融股。承擔縣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日常工作職責;負責金融綜合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制定全縣金融發展總體規劃,提出推動金融環境建設的措施;建立金融系統信息互聯互通的合作交流機制,統計分析全縣金融運行情況;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地方金融秩序,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建立健全縣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
負責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系統及駐丘銀行、保險業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承辦政府與銀行(保險)業機構的合作,組織搭建政銀企溝通合作平台,引導和鼓勵銀行業、保險業加大力度服務支持丘北經濟社會發展;牽頭負責金融機構考核評價工作;協調縣政府與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協助做好銀行、保險業機構的招商、合作交流。負責證監會系統及駐丘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與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交流合作,引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服務丘北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直接融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編制
丘北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含單列用於縣紀委縣監委駐縣財政局紀檢監察組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縣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
丘北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丘北縣財政局黨委書記、局長,金融辦主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陳文
丘北縣財政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何鑫文
丘北縣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嚴本聰、楊衛東、曾兆粉
丘北縣財政局黨委委員、金融辦專職副主任:李勇華
丘北縣財政局黨委委員:謝正樞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丘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丘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丘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