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縣水務局

丘北縣水務局

丘北縣水務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丘北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文辦通〔2019〕14號)和《中共丘北縣委貫徹〈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丘發〔2019〕4號)、《丘北縣深化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丘北縣深化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丘機改發〔2019〕1號)精神,丘北縣水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州委、縣委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丘北縣水務局
  • 外文名:Qiubei Water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制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規劃同意書、水資源論證、防洪影響評價制度;指導水務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配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進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五)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歸口管理水生態修復。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縣水土保持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審批建設項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
(八)負責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承擔水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擔縣河(湖)長制辦公室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河(湖)長制工作的決策部署,承擔縣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職責,負責全縣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考核等工作;協調推進縣級河(湖)長制制度建設,牽頭制定河(湖)長制制度政策;服務總河長、督察長、縣級河(湖)長;分辦督辦縣總河長、督察長、河(湖)長的決策以及上級督辦事項;指導鄉鎮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協調推進河湖保護治理,建立河湖長制監測評價體系和信息共享體系。
(十)承擔水旱災害防治工作。對重要河道、水庫和縣城防洪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河道管理工作。實施河道岸線、灘涂、堤防、涵閘及護堤地的管理與保護;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監督、審查涉河建設項目;承擔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採石、取土、淘金等活動許可審批和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負責堤防工程水毀修復、除險加固及年度修復計畫的實施。
(十二)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貫徹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法規、政策;組織編制水庫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基礎設施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庫移民安置技術諮詢服務及各種移民信訪接待工作;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移民人口及專項資金管理。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工作,承辦局機關公文處理、督辦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信訪、檔案、印章管理、綜治維穩、機關制度建設、會務組織、後勤管理、水利志和年鑑編纂等工作,組織協調議案提案的辦理答覆工作,並指導下屬單位相關業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縣級水利資金和全縣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編制部門預(決)算;承辦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屬事業單位的資產財務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水政水保與政策法規股(加掛水政執法大隊)。負責擬訂全縣水務工作政策,組織指導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及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水利行政許可和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處理水利糾紛,負責法律、法規等確定的水行政性規費徵收工作;指導水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機關綜治維穩工作、依法治縣等工作;貫徹執行涉水法律、法規,對違反涉水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其他行政處置措施;負責組織編制水土保持治理規劃、審查審批涉水項目水保方案、指導水土流失治理;負責審批轄區內水資源開發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監督檢查並驗收其水土保持設施,監測、預防和預報全縣水土流失動態工作、掌握水土流失分布規律,提出預防和整治山地災害的措施,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負責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節約用水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組織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承擔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配合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監測江河、湖泊、水庫水質;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承辦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電氣化代燃料項目規劃編制,擬訂農村水電發展規劃及監督實施;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對縣界河水文站包括水位、流量、水質、泥沙等水文要素監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規劃計畫股。組織編制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改革發展規劃、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水利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組織開展水利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專題研究;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擬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開展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組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等有關防洪論證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等階段的申報立項等工作;按照流域規劃要求,對中小型水庫、水電站建設規劃提出意見,承辦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審批和審核上報工作;組織編報全縣年度水利投資建議計畫,提出水務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投向和項目安排意見,執行下達中央、省級和州級水利建設投資計畫;參與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和驗收工作;參與制定水利規劃計畫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水利統計和水利普查工作,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配合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上報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和水利行業扶貧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河(湖)長制工作股。承擔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職責,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考核等工作;負責貫徹落實縣級總河長、督察長、河(湖)長決策部署;分辦督辦縣級總河長、督察長、河(湖)長交辦的事項,負責落實省、州河(湖)長辦交辦的任務;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度體系建設,組織制定河(湖)長制工作計畫、年度工作要點、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監測評價方案,並督促指導方案落實;協調推進河湖保護治理,負責“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檔”編制工作,督促推進問題、目標、任務、責任和措施“五張清單”的落實;組織實施縣域河(湖)長制信息平台建設,協調推行河湖監測評價體系建設;指導鄉鎮河(湖)長制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建設,督導檢查鄉鎮推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指導護河員的聘請和管理工作;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工作及河道、湖泊管理保護範圍劃定工作,指導、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河道采砂規劃編制;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河湖管理和保護範圍內規章制度的擬定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重要江河、湖泊的整治;負責江河、湖泊治理和水毀工程修復;貫徹執行國家防汛抗旱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法令;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乾旱防治規劃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抗禦旱災預案;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組織指導水庫蓄水和乾旱影響評估工作;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災害防禦調度演練;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和全縣洪水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負責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經費的建議;負責套用管理預警監測系統,及時做好預報工作,負責有關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調運,組織汛前、汛中、汛後水工程安全檢查;負責水庫汛期調度計畫、蓄水計畫和洪旱災情統計上報;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工程管理股。負責組織和指導水利基本建設程式的執行,建設工程的行政管理、監督工作;制定水利建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開展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組織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工作,負責縣水務局主持驗收項目的驗收組織工作;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管理,負責水利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施工、監理、造價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相關工作;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套用;負責江河乾堤病險水庫、重要水閘除險加固建設管理,負責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負責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水庫大壩、水閘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水庫大壩降等報廢和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編制工作,負責水庫大壩、水閘工程安全鑑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參與組織編制病險水庫、水閘等工程的除險加固規劃或實施方案;組織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水利工程安全監測以及運行管理考核工作,參與涉及水利工程及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指導水庫用水計畫、農田灌溉、鄉鎮供水等管理工作;組織水工程續修配套建設、保護和管理及其它項目(乾支渠防滲、維修養護),承辦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後的交接手續;貫徹執行水庫移民政策法規、宣傳、培訓、諮詢,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項工作;組織編制水庫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基礎設施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庫移民安置技術諮詢服務及各種移民信訪接待工作;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登記、核實移民後期扶持人口,並建立個人檔案,設立賬戶,做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發放及監督工作,研討庫區移民工作中突出的困難和問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編制

丘北縣水務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兼縣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督查員1名(副科級)。
丘北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丘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丘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丘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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