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針針灸交流中心於2004年4月成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針針灸交流中心
- 主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屬性:組織機構
- 成立時間:2004年4月
主要職能:
進行針灸、推拿等中國傳統優秀診療技術的交流、培訓及推廣;針灸等相關學術、文化交流;中醫針灸等相關圖書、網路、多媒體的編輯與運作;針灸相關的信息與服務。
致力於傳承與傳播中醫創新文化,匯聚中醫創新發展的民間力量,助推中醫事業的創新與發展。
協會宗旨: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中心專家和技術優勢,促進中國針灸在世界範圍的傳播與發展,為人類的健康事業服務。
分支機構:
中醫志願者協會
中醫創新企業聯盟
中醫創新專業委員會
協會領導:
主任:鄧孜
副主任:程凱、張少鵬、孔垂成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幸福一村55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服務局105A 郵編:100027
常設機構:辦公室、秘書處。
辦公室
世針針灸交流中心辦公室是世針針灸交流中心的對內管理部門
辦公室工作由主任主持。
辦公室的職權為:
一、負責處理協會日常行政事務;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規章制度、起草和審核重要檔案;
三、承擔對外宣傳與信息發布;
四、協調下屬二級分會工作等職責;
五、充分發揮辦公室信息傳遞、政策落實。
秘書處
世針針灸交流中心秘書處為世針針灸交流中心對外聯絡部門。
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秘書處的職權為:
一、協調協會與會員的工作,將協會的決議落實於實際工作;
二、協調協會與政府管理部門的工作,為協會的工作提供便利;
三、協調協會專家,發揮學術與技術優勢,為協會的工作提供支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世針針灸交流中心。
第二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是進行針灸、推拿等中國傳統優秀診療技術的交流、培訓及推廣;針灸等相關學術、文化交流;中醫針灸等相關圖書、網路、多媒體的編輯與運作;針灸相關的信息與服務。
致力於傳承與傳播中醫創新文化,匯聚中醫創新發展的民間力量,助推中醫事業的創新與發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中心專家和技術優勢,促進中國針灸在世界範圍的傳播與發展,為人類的健康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服務局105A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針灸、推拿等中國傳統優秀診療技術的培訓及推廣;
(二)針灸等相關學術、文化交流;
(三)中醫針灸等相關圖書、網路、多媒體的編輯與運作;
(四)針灸相關的信息與服務;
(五)傳播中醫創新文化,助推中醫創新事業發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會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會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一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會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代表中心簽署有關檔案。
本會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在本會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
(二)對本會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會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主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
權利,執行期滿未能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
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五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九條 本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