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86年05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刪去原第二十四條並以下列第二十四條代替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由32個會員國各派一委員組成。衛生大會斟酌地域上公勻分配原則推選有權指派委員之會員國,但所述會員國中,至少應有3個系由根據第四十四條組成的各區域組織選舉產生。各該會員國經選定後,應任命1名在衛生技術領域著有資望者參加執行委員會,執委委員可由副代表及顧問隨同。
刪去原第二十五條並以下列第二十五條代替
第二十五條
1.執行委員會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但於在組織法關於執委會委員由31人增至32人的修正案生效後舉行的第一次衛生大會上當選的執行委員中,應有以任期較短者,從而使嗣後每年均能由每一區域組織選出至少1名委員。
2.決定此決議兩份分別由第三十九屆世界衛生大會主席及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簽署後,一份轉給保管組織法的聯合國秘書長,一份由世界衛生組織歸檔;
3.決定按組織法第七十三條條文所述,會員國通知接受上述修正,應根據組織法第七十九條(二)有關接受組織法的要求,以正式文本送存聯合國秘書長處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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