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是通過香港政府註冊的由全球華人中的歌唱家、作曲家、詞作家、音樂理論家、音樂教育家、音樂社會活動家、民眾文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的世界性學術團體。協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音樂文化,促進國際藝術交流。作為全球最大的跨國界華人音樂社團,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擁有一大批優秀的作曲家、詞作家、教育家、歌唱家、演奏家、文藝理論家、音樂社會活動家、指揮家、民族樂器專家團隊。會址常設香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
  • 外文名:World Chinese Musicians Association
  • 會址:常設香港
  • 宗旨:弘揚中華音樂文化
  • 簡介:世界性學術團體
  • 主席付林 
基本情況,章程,

基本情況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是通過香港政府註冊 的由全球華人中的歌唱家、作曲家、詞作家 、音樂理論家、音樂教育家、音樂社會活動 家、民眾文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的世界性學術團體。協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音樂文化, 促進國際藝術交流。會址常設香港。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英譯名WORLD CHINESE MUSICIANS ASSOCIATION簡稱MCMA)
第二條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是通過香港政府註冊的由全球華人中的歌唱家、作曲家、詞作家、音樂理論家、音樂教育家、音樂社會活動家、民眾文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的世界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遵守所在國或地區憲法、法律、法規。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華人音樂工作者的藝術水平,為弘揚中華音樂文化,促進國際藝術交流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址設在香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世界華人音樂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全球範圍內組織聲樂競賽活動,音樂教學經驗等學術交流,音樂作品創作、演出、交流,音樂人才選拔、評獎,編輯出版相關刊物,聯繫和團結兩岸三地及海外華人音樂藝術家,繁榮和發展中華文化。
(二)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華人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議記錄;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議記錄;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藝術交流活動。
(五)其它合法收入:本協會是以公司形式註冊的機構,屬於盈利性質的,可以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香港政府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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