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中國國家瀕危物種紅皮書,評價標準,保護工作,Mace-Lande物種瀕危等級定義了8個等級,1)滅絕,2)野生滅絕,3)極危,4)瀕危,5)易危,6)低危,7)數據不足,8)未評估,1)依賴保護,2)接近受危,3)略需關注,CITES附錄等級,CITES附錄1標準,CITES附錄2標準,CITES附錄3標準,國家標準,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瀕危物種等級,關於物種瀕危等級的思考,物種瀕危等級的科學標準,瀕危物種保護的優先序,社會爭論,
目的 IUCN發布瀕危物種紅皮書有3個目的:1)不定期地推出瀕危物種紅皮書以喚起世界對野生物種生存現狀的關注;2)提供數據供各國政府和立法機構參考;3)為全球的科學家提供有關物種瀕危現狀和生物多樣性基礎數據。
中國國家瀕危物種紅皮書 最初IUCN瀕危物種紅皮書僅包括陸生脊椎動物,後來,紅皮書開始收錄無脊椎動物和植物,內容逐年增加,逐步發展為IUCN瀕危物種名錄紅色名錄。一些國家也開始編制國家瀕危物種紅皮書。我國在1996年開始出版中國瀕危植物紅皮書,1998年出版了中國瀕危鳥類紅皮書、
中國 瀕危兩棲爬行類動物紅皮書和中國瀕危獸類紅皮書。
評價標準 IUCN年早期使用的瀕危物種等級系統包括滅絕、瀕危、易危、稀有、未定和欠了解。上述標準存在很大的主觀性。在60年代和70年代,編寫瀕危動物紅皮書是由一位作者來完成的,編寫瀕危標準尚容易掌握。但是80年代以來,編寫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時由許多作者來完成,因此,迫切需要一套客觀的瀕危物種評價標準。
保護工作 1984年IUCN物種生存委員會召開了題為“滅絕之路”的研討會,分析了當時的瀕危物種評價標準的不足之處,探討了瀕危物種評價標準的修訂問題,但沒有對如何修改達成一致的方案。1991年,Mace和Lande第一次提出了根據在一定時間內物種的滅絕機率來確定物種瀕危等級的思想,隨後,人們在一些生物類群中嘗試套用了Mace-Lande物種瀕危等級。1994年11月IUCN第40次理事會會議正式通過了經過修訂的Mace-Lande物種瀕危等級作為新的IUCN瀕危物種等級系統1996年IUCN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套用了Mace-Lande物種瀕危等級作為物種瀕危等級劃分標準。
Mace-Lande物種瀕危等級定義了8個等級 1)滅絕 如果1個生物分類單元的最後一個個體已經死亡,列為滅絕。
2)野生滅絕 如果1個生物分類單元的個體僅生活在人工栽培和人工圈養狀態下,列為野生滅絕。
3)極危 野外狀態下1個生物分類單元滅絕機率很高時,列為極危。
4)瀕危 1個生物分類單元,雖未達到極危,但在可預見的不久將來,其野生狀態下滅絕的機率高,列為瀕危。
5)易危 1個生物分類單元雖未達到極危或瀕危的標準,但在未來一段時間中其在野生狀態下滅絕的機率較高,列為易危。
6)低危 一個生物分類單元,經評估不符合列為極危、瀕危或易危任一等級的標準,列為低危。
7)數據不足 對於1個生物分類單元,若無足夠的資料對其滅絕風險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評估時,可列為數據不足。
8)未評估 未套用有關IUCN瀕危物種標準評估的分類單元列為未評估(見附圖表)。Mace-Lande物種瀕危等級中的低危又分為3個亞等級:
1)依賴保護 該分類單元生存依賴對該分類類群的保護,若停止這種保護,將導致該分類單元數量下降,該分類單元5年內達到受威脅等級。
2)接近受危 該分類單元未達到依賴保護,但其種群量接近易危類群。
3)略需關注 該分類單元未達到依賴保護,但其種群數量接近受危類群。
CITES附錄等級 1973年,為了控制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署了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到1994年底,12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
CITES管制的國際貿易野生動植物物種分別列入CITES附錄1、附錄2和附錄3。相對IUCN瀕危物種等級標準,CITES附錄標準相對寬鬆。列入附錄1,附錄2和附錄3的瀕危物種是根據其生物學現狀和貿易現狀決定的,稱之為Berne標準。列入附錄1的瀕危物種標準與IUCN瀕危物種等級中的瀕危等級標準相同;列入附錄2的瀕危物種標準與IUCN瀕危物種等級中易危等級標準相似,近年來,CITES在致力於修訂CITES附錄標準,但是修訂工作面臨著技術困難和政治矛盾。
CITES附錄1標準 根據CITES公約,“附錄1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當1個物種滿足下列標準的一項時,被認為有滅絕的危險:
1)野生種群小,並種群具有下列特徵之一:①依據觀察、推測或估計種群數量或棲息地面積下降和質量下降;②僅存在1個單個種群;③在1個或多個生活史階段,大多數個體集中在某一亞種群內;④種群數量出現大幅度波動;⑤物種的生物學特徵或行為學特徵可能導致物種容易滅絕。
2)野生種群分布面積狹域,如①物種的棲息地破碎或物種的個體僅在極少數地點發現;②物種分布面積大幅度縮小或亞種群數大幅度波動;③由種群生物學或行為(包括遷徙)導致物種高度易危;④依據觀察、推測或估計,種群分布面積、亞種群數目、個體數、棲息地面積或質量以及個體的生殖能力呈下降趨勢。
3)野外種群數量下降,如物種的棲息地面積或質量下降,由於人們的商業開發、病原體、競爭者、寄生物、捕食者、雜交和外來引入種的作用以及毒素和環境污染物影響,個體生殖能力下降。
4)5年內該物種種群現狀很可能出現以上所列標準中的一項或多項。
CITES附錄2標準 根據CITES公約,“附錄2應包括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列入附錄2的物種不一定是目前瀕臨滅絕的物種,只要有跡象表明某一物種可能滅絕,則應將其列入CITES附錄2。例如:
1)除非1個物種的貿易受到嚴厲控制,否則該物種的生存將會受到威脅。
2)人們已知、推測或估計得出,對1個物種的商業利用已經長時間超出可永久維持的水平,或者,種群數量已經減少到可能威脅其生存的水平。
根據CITES公約,CITES附錄2還應包括為了有效管制CITES附錄1物種的貿易國際,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種。當1個物種滿足下列標準之一時應列入附錄2:
1)1個物種標本與列入CITES附錄2或附錄1的某一物種的標本非常相似,即使專家也難以區分。
2)1個物種所隸屬的分類單元中的大多數種類被列入公約附錄2或附錄1之中,該物種也必須列入附錄2,以有效地控制其它種類的標本貿易。
CITES附錄3標準 根據CITES公約,“附錄3應包括任一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範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
國家標準 一個國家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立法保護野生生物資源。各國對瀕危物種保護等級的劃分標準不一致。有時,等級劃分標準不是公開的。
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瀕危物種等級 1973年美國總統里根簽署了美國瀕危物種法案。根據該法案,如果1)1個物種的棲息地正在受到破壞;2)1個物種受到過度的開發;3)由於捕食和疾病,物種的數量下降;4)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足以保護這種物種;5)存在其它危及物種生存的自然或人為因素。美國內務部部長可以根據美國魚與野生動物管理局的建議將1個物種列為瀕危物種。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的物種瀕危等級分為“瀕危”和“受脅”兩大類。如果1個物種在它的分布區面臨滅絕的威脅,則列為瀕危物種,如果l個物種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將面臨滅絕,則列為受脅物種。1個物種一旦被列為瀕危或受脅,美國瀕危物種法案要求為該物種制定1個恢復計畫,執行這個恢復計畫,直到該物種恢復到成功地脫離瀕危或受脅狀態為止。從1973年開始,美國每年大約有40個物種被列為瀕危或受脅物種,僅18個物種從瀕危降為受脅,或完全從瀕危物種名錄剔除。2.2 中國瀕危物種紅皮書瀕危物種等級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級 中國動物紅皮書的物種等級劃分參照1996年版IUCN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根據中國的國情,使用了野生滅絕(Ex)、絕跡(Et)、瀕危(E)、易危(V)、稀有(R)和未定(I)等等級(汪松,1998,汪松等,1998)。中國植物紅皮書參考IUCN紅皮書等級制定,採用“瀕危”、“稀有”和“漸危”3個等級。1)瀕危:物種在其分布的全部或顯著範圍內有隨時滅絕的危險。這類植物通常生長稀疏,個體數和種群數低,且分布高度狹域。由於棲息地喪失或破壞、或過度開採等原因,其生存瀕危。2)稀有:物種雖無滅絕的直接危險,但其分布範圍很窄或很分散或屬於不常見的單種屬或寡種屬。3)漸危:物種的生存受到人類活動和自然原因的威脅,這類物種由乾毀林、棲息地退化及過度開採的原因在不久的將來有可能被歸入“瀕危”等級。
1988頒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使用了兩個保護等級。中國特產稀有或瀕於滅絕的野生動物列為一級保護,將數量較少或有瀕於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列為二級保護動物。由於科學研究、引種馴化等目的需要獵捕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需要經過國家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由於科學研究、引種馴化等目的需要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需要經過省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
關於物種瀕危等級的思考 物種瀕危等級是一個科學問題。由於物種是一個有爭議的概念。各個生物類群生物學特徵的差異,人們對物種的分布現狀和數量,乃至物種生物學的知識欠缺,導致了確定物種瀕危等級的困難。但是,目前最突出的問題一個是,能否用一個標準來劃分不同的生物類群?物種瀕危等級如何與保護優先序掛鈎?
物種瀕危等級的科學標準 人們一直期望建立一個客觀的評價物種瀕危等級的標準。Mance-Lande物種瀕危標準是目前套用較為廣泛、影響較為深遠的物種瀕危標準。這個標準提出以後,經過反覆的討論修改。但是,ManceLande物種瀕危標準在實際套用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不同的動物類群能否套用同一瀕危標準尺度的問題。例如,按照Mance-Lande物種瀕危標準,如果1個物種的個體數目少於200時,物種為瀕危。這一條標準對哺乳動物來說成立,但是對於魚類來說,200尾魚顯然數量太少,有些魚類的數量少於幾萬條時即為瀕危。對不同生物類群物種的棲息地面積,也很難用同一棲息地面積標準來測試物種是否瀕危。
Mance-Lande物種瀕危標準中假定,當1個物種的成熟個體死亡率高時,物種的滅絕機率亦高。這一假定只對那些“K-對策”物種適用,而對那些“r-對策”物種不適用。因為“K-對策”物種的種群數量穩定在環境負載量上下,而“r-對策”物種的種群數量存在較大波動。另外,對於那些具有高生長速率、高繁殖潛力、性成熟早的物種而言,成熟個體死亡率高並不意味著物種的滅絕機率高。即使這些物種的成熟個體死亡率高,也不能將這些物種定為瀕危。有時,為了利用生物資源,常常需要從種群中捕獲成熟個體,如人們常常捕撈有些魚類50%以上的成熟個體。按Mance-Lande物種瀕危標準,規定這些被捕撈的魚類為受脅物種。事實上,對於繁殖力高的物種,經過較長時間的捕撈,不一定危及其生存。因此,我們應當繼續探討瀕危物種等級標準。
瀕危物種保護的優先序 物種的瀕危等級與物種保護優先序是掛鈎的。如我國一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一些中國特有物種、孑遺物種和亞種,如大熊貓、白鱀豚、華南虎和朱䴉等。瀕危物種保護受經費的制約。有限的資源應優先投入到一些應優先受到保護的物種。那么,哪一些瀕危物種優先列為受保護物種呢?於是,人們提出了物種保護的“優先序”。但是,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在上圖所示的一個分類系統中,有6個假想的物種:A、B、C、D、E和F。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測度這些物種之間的進化特有性。物種F代表的信息量等價於物種A、B、C、D和E的總信息量,應當受到優先保。
社會爭論 Erwin(199)提出了一個相反的觀點,他認為應當重點保護生物系統進化樹上的那些“分枝末梢”,以保存生物的進化潛力。生物系統進行樹上那些代表古老、孑遺生物的分枝已經停止了進比,如圖中的E,因而,這些分枝失去了保護的價值,我們應當更重視分枝α的保護。以靈長類為例,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了不同的保護對策。依照第一種觀點,我們應當投入相等的資源來保護靈長類進化樹上的每個分枝,而依照Erwin的觀點,我們應當將資源更多地投入猩猩類的保護。按照Erwin的觀點,那些孑遺物種是不同值得保護的。
保護生物學是一門發展中的學科。有關瀕危物種的等級劃分,物種的保護優先序與物種瀕危等級之間的關係,人們仍在深入研究之中。在這個領域,將不斷地有的新的理論和新的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