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刊物條例

不良刊物條例是1975年8月15日香港政府為取締對青少年有害或內容猥褻、淫褻、令人厭惡或反感的刊物而頒布實施的單行刑事法規。條例共10條。條例規定,妨礙執行的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主要內容是:(1)書刊物品和不良書刊物品的範圍。參見“出版、擁有或輸入不良書刊物品罪”。(2)不良書刊物品的禁止。該條例規定,出版、擁有、輸入不良書刊物品的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得處10萬元罰金和監禁三年,該不良書刊物品充公。(3)訴訟程式以及裁判司和警察機構在檢査、檢驗不良書刊物品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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