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舒適眩光

不舒適眩光(discomfort glare)亦稱“心理眩光”。引起人視覺上不舒適感的眩光。只影響人的視覺舒適感,而不影響視覺操作績效。通常,眩光源的個數越多,眩光源的亮度越大,眩光源與觀察者視線的夾角越小,眩光源的表面積越大,眩光亮度與環境亮度的反差越大,或觀察者的年齡越大,其效應也越大。其評價方法是美國照明協會提出的視覺舒適幾率法(VCP法)和英國照明協會提出的眩光指數法(GI法)。VCP法採用未引起視覺不舒適感的評價人員的百分比率來表示其程度。基本要求是VCP值大於70o GI法採用眩光指數(GI)來評價其程度。在一般辦公室,GI最大限度為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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