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不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後,有清算義務的清算人在清算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內容清算公司的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當清算
- 外文名:Improper liquidation
- 性質:經濟學名詞
- 適用:企業
表現形式
清算人不當清算的表現形式有如下幾種:
(1)清算義務人逾期清算
清算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後主動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義務人逾期未履行清算義務,經公司債權人訴請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後開始清算的,對於因逾期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並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同樣應賦予債權人請求清算義務人賠償的權利。對於逾期清算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範圍應限定在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責任而導致的損失範圍之內。
(2)清算僵局、或消極不動
清算義務人之間發生矛盾,導致清算無法進行;或者清算義務人雖在規定的期限內展開清算,但僅為了走過場,久拖不決,長期無結論。若因此導致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或者公司對外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轉化為自然債權,應視為不當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義務人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某清算義務人以其他清算義務人不配合,導致清算損害賠償為由,抗辯不承擔清算賠償責任時,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清算人糾紛屬於清算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並不構成對債權人賠償訴請的對抗。當然,清算人履行完對債權人的賠償義務後,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分擔或互相追究各自責任。
(3)擅自處理清算財產、或過失遺漏債權
清算人就任後,應立即檢查公司財產狀況,製作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未清償公司債務前,清算人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於股東;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人不得擅自對部分債權人進行清償,亦不得轉移和挪用公司的清算財產。如果清算人上述惡意處置清算財產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清算人應在其惡意處置財產的範圍內對清算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清算人未依法清算,過失遺漏債權時,由清算人向債權人按其應得到的份額比例進行賠償。
(4)不當履行受託義務
現實中,選任清算人、選派清算人違背勤勉、忠實義務的行為仍未能避免。如由於其他兼職過多而無力實質性地推進清算程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財產 (包括股票和房地產)價值暴跌。如未適當履行監督義務,導致其聘請的中介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未能以合理的價格處置公司財產。如在聘請中介機構時,並無一套規範的遴選機制,不考慮中介機構的資質、能力,而視與其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定,或視有無回扣甚至回扣多少而定。如故意放慢清算程式的節奏,尋找尋租的機會。再比如為了牟取私利,不惜對股東或者債權人隱瞞真相,製造假象。這均屬於違反勤勉、忠實義務的情形。如果因此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選任清算人、選派清算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