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

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達到獨占市場的目的,以低於商品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已被世界各國公認為是對公平競爭秩序有害的“掠奪性定價銷售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下列四種情形不屬於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樂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的;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而降價銷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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