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

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是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保險人所收的保險費中,除去費用開支和當年給付保險金外,剩餘部分必須充當責任準備金。以便將來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責任準備金即是投保人的積蓄。按照人身保險的通例,投保人在繳付保險費若干年後,其保險單即具有現金價值,並且隨著時間的延長而不斷遞增,保險人一般都把這種現金價值表列在保險單上,投保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他的現金價值,例如: ①申請退保,領取退保金。②利用現金價值將原契約改變為一次繳請保險費的同類保險、改保後,保險期限與保險內容保持不變,只是保險金額有所減少。③利用現金價值改為一次繳清保險費的定期死亡保險,改保後,保險金額可以不變,保險期限則要根據現金價值的數額進行推算。

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又稱不沒收條款,是人壽保險契約中關於當投保人不願或無力繼續繳納保險費時,由投保人選擇如何處理保險單項下積存的現金價值的規定。人壽保險契約生效滿一定時期以後,在保單項下可能會形成現金價值壽險保單應包含現金價值表)。這筆資金歸投保人所有,而不能被保險人“沒收”。
一般來說,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可以提供三種方式供投保人選擇:
1.現金返還
即把保險單下積存的現金價值扣除退保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作為退保金,以現金的方式返還給投保人。
2.把原保險單改為繳清保險單
3.將原保險單改為展期保險單
即將原保險單改為與原保險單的保險金額相同的死亡保險,保險期限原則上縮短,此後投保人不必再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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