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預見情況補償是行政契約中相對人的一項權利。不可預見情況是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經濟變動,這種變動使契約的履行不是事實上不可能,但契約履行極為困難,從而使相對人道受災難性損失,這時,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補償。一般的損失不構成不可預見的情況。不可預見情況存在期間,行政契約不能按原來的規定履行,雙方當事人執行契約的義務全部存在,但必須商定一個新的臨時履行契約方案,行政機關要負擔相對人的部分損失,以便相對人繼續履行契約。雙方當事人就新情況下的契約關係不能達成協定時,都可要求解除契約關係。
構成不可預見的情況的條件是:(1)必須是特殊的和不能預見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已經考慮這種情況,就不會簽訂現在的契約,如天災、戰爭爆發等,不是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情況。在性質上屬於當事人在契約履行時遭受的經濟風險。(2)這種情況的產生和契約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無關。(3)這種情況必須導致契約的履行極端困難。即相對人的損失達到災難性程度,但又因為公務需要不能停止契約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