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披露

不可避免披露

不可避免披露是法院為保護商業秘密潛在的披露而引進的禁令救濟的原則之一。因為在前僱主獲取商業秘密被實際侵占的證據前,商業秘密已經喪失,這是無法彌補的,除非迅速提起訴訟,並獲取禁令救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可避免披露
  • 類別:相關辭彙
  • 闡述:秘密潛在的披露而引進的禁令救濟
  • 相關:商業秘密
簡介
不可避免披露是一種事前救濟方式,主要用於禁止離職雇員在其專業領域內為原僱主的競爭對手工作。由於這些離職雇員掌握了原僱主的商業秘密,若到原僱主的競爭對手那裡工作,將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原僱主的商業秘密。從而,原僱主可以請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該雇員在一定期限內為競爭對手工作和泄露其商業秘密。這兩種制度屬於事前救濟方式,權利人在其商業秘密還未被公開時,通過提起事前救濟申請,能有效地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不可避免披露
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除了前述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法保護方式局限性之外,中國對商業秘密保護仍處於不完整、零散的階段,沒有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範圍不夠,行政色彩較濃,主要規定了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制度不夠完備。尤其在適用範圍上,主要適用於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對於經營者與雇員之間的保密關係則沒有涉及,而事實表明,雇員使用單位的商業秘密恰恰是最大的危險源。 中國商業秘密保護主要是事後救濟,著重對實際侵權行為進行規定,對於潛在侵權行為則缺乏事前救濟途徑,不能適應高科技資訊時代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從美國司法判例中抽象出來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克服了傳統救濟方式的局限性,它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產生也是針對統一立法的缺陷的補充。這一原則對中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具有重要借鑑意義。
首先,應該制定統一商業秘密保護法。該法可以借鑑國外統一立法的經驗,對商業秘密的認定、保護範圍、法律責任制度等作出詳細規定。特別注意加強對勞動關係中僱主與雇員之間保密關係的規定,授權僱主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定,並對競業禁止的期限,限制的地域、行業以及經濟補償予以法律限制,並且規定違反規定的競業禁止協定無效,以避免僱主濫用經濟優勢迫使雇員簽訂不平等協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利。
其次,在統一立法中應該大膽吸收美國判例法中產生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則,作為競業禁止制度的一部分,以制止潛在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英美法律發展歷史證明,成文法典大都是判例原則的經典表述,外國法律與判例可以作為中國法理也一直為學者所倡導。中國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缺乏判例對法律發展的推動作用,更應該在立法上進行全面、細緻的規定,廣泛吸收國外法律制度的精華。在具體條文上,應該規定這一原則的概念,適用條件及範圍、法律限制以及授予法院發布禁止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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