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後,於2015年3月1日開始申領。
“如果簿證不統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記簿和多個證書,交易當事人無法有效判別權利的真正歸屬,就可能出現一房、一地多賣,產生交易風險,影響交易安全。
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草原使用證》、《林權證》、《海域使用權證書》、《無居民海島使用證》,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他項權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動產產權證書
- 屬性:證件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1日
- 單位:不動產登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