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產權證書

不動產產權證書

不動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後,於2015年3月1日開始申領。

“如果簿證不統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記簿和多個證書,交易當事人無法有效判別權利的真正歸屬,就可能出現一房、一地多賣,產生交易風險,影響交易安全。

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草原使用證》、《林權證》、《海域使用權證書》、《無居民海島使用證》,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他項權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動產產權證書
  • 屬性:證件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1日
  • 單位:不動產登記局
不動產登記簿證包括《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等。其中,《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登記的核心載體,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證書》相當於現在的房產證,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法定憑證,由權利人持有,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登記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有錯誤的外,以登記簿為準;《不動產登記證明》用於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相當於現在的《他項權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如: 縣人民政府確定由該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則縣國土資源局為該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證加蓋“ 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王廣華強調,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內設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動產登記局(處、科、股),不能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根據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規定儘快刻制並啟用“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印章為圓形,印章大小按照國家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確定。
不動產權證書似房產證 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同時小產權房無法申領該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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