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切合的判例是由於據以作出判決的法律事實與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事實沒有足夠的相似點而被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拒絕援用的先例。
在英美法系,一個由於法院的等級和系統而對後來某案件的審理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如果其案件事實與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情況不相類似,或者有重大出入,法官便應對其進行“識別”,並指出在本案審理中不宜適用該先例,這即所謂“不切合的判例”。一個不切合的判例不一定對案件的審理毫無作用,法官可以通過類推而形成一個對本案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原則。但一個先例如果反覆被“識別”並拒絕援用,則說明該先例中沒有包含帶普遍性的法律原則,而僅僅是對個別場合特定事件或行為的裁決,並因其缺乏普遍性而逐漸喪失影響力。事實上,對先例的“識別\”已經成為英美法系國家在“遵循先例”的傳統下發展判例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參見〔切合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