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

不予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本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通知書的內容,審判人員可口頭告知申請人,並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簽字。

×××人民法院
通知書
(不予準許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字第××號
×××:
你方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證人×××(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庭就……(證人作證的事項?)事項陳述證言。經審查,……(不予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理由),本院不予準許。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申請人。通知書的內容,審判人員可口頭告知申請人,並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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