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主管林業工作的部門,內設5個股室、4個站,下設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園、林科所3個副科級單位。
2019年1月,重新組建縣林業局,將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縣國土資源局、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由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高縣林業局
- 外文名:無
- 地點:上高縣
- 性質:私有
內設機構,單位職責,
內設機構
上高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主管林業工作的部門,內設5個股室、4個站,下設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園、林科所3個副科級單位。
單位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組織實施全縣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林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管全縣林業資金的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實施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林木良種的培育、審定、檢疫、檢驗工作。
(四)組織、指導對全縣森林資源(含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花卉及其它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監督森林採伐限額的執行;監督林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使用、占用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縣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打擊違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承擔全縣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全縣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七)研究制定全縣林業發展的政策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的合理流轉和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實施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組織、指導全縣生態公益林、風景林和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花卉、經濟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科技、宣傳、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組織實施全縣林業行業開放帶動戰略工作。
(十一)指導和巨觀管理全縣木材生產、木竹及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遊、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