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行政服務中心

上饒市行政服務中心

上饒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作為上饒經濟發展環境建設的主體,是市委、政府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親民便民的一項重要舉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行政服務中心
  • 成立時間:2002年2月26日
  • 地址:鳳凰大道南側俱全圖書市場1-4樓
  • 主要職責: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

機構概況

“中心”成立於2002年2月26日,實行市區兩級合署辦公,同時對不具備條件進駐服務大廳的辦證審批事項設定了20個監管大廳(分中心),納入了“中心”統一監督管理。2004年11月,又設立了一個專業性經濟服務中心——上饒市汽車經濟服務中心,作為“中心”的內設科室。2010年4月,調整增加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市本級政府採購中心作為“中心”的下屬事業單位。 “中心”主要負責市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和統一辦證服務的日常工作,具有審批辦證、政策諮詢、受理投訴、指導縣市等主要職責(能)。市委為加強對“中心”的領導,又在2003年5月設定了黨工委和紀工委,由市政府分管市長擔任黨工委書記。視窗工作人員的黨組織關係全部轉入“中心”黨工委,分別成立了四個黨支部。
“中心”於2009年7月29日搬遷至行政新區鳳凰大道南側俱全圖書市場1-4樓,設有上饒市行政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和汽車經濟服務中心辦事大廳,辦公面積共8000平方米(其中汽車經濟服務中心3500平方米)。作為市委市政府的政務服務平台,市行政服務中心根據行政審批“兩個集中”、電子政務和電子監察的要求,按照前台後室對辦事大廳進行了標準化裝修設定,電子監控探頭覆蓋了辦事大廳的全部範圍,行政審批軟體對審批過程實行了全程監控。目前,上饒市本級38個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單位,全部在“中心”設立了視窗或綜合代理視窗,市本級保留的237項行政許可事項進駐了197項,其餘40項中,在汽車經濟服務中心辦理的11項,在各監管大廳辦理的29項。市行政服務中心辦證大廳有52家政府部門(其中信州區16個)進駐,設立了39個工作視窗,共擁有標準工作檯位120個。汽車經濟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進駐了9個部門,設定了19個服務視窗,擁有標準工作檯位66個,統一受理11項行政許可和32項服務事項。目前“中心”全部辦事視窗及監管大廳共涉及市直部門55個。

主要職責

1、負責市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組織協調及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制定全市行政審批改革及電子政務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2、研究提出行政審批事項及公共服務事項進出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意見和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組織、督促各部門(含業務屬省管的有關部門)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收費、便民服務項目按照“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視窗”收費的方式運作;按照集中、精簡、效能、便民的原則,組織和推進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改革審批環節和流程; 對實行項目並聯審批和聯合踏勘的工作,進行統一調度、協調和監督;推動全市統一的行政服務信息化綜合平台建設,不斷推進網上審批。
3、研究制定市行政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協調進駐中心的各部門視窗與派駐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視窗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各視窗單位的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年度公務員考核,組織政治、業務學習以及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提供後勤保障;負責大廳計算機等自動化辦公系統的技術維護和軟體升級等方面的工作,保障服務大廳各項工作的高效、規範、有序運作。
4、負責汽車經濟服務中心的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尚未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部門專業服務大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5、協助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市(區)兩級各類行政事業性規費的收取進行統一審查,防止亂收費、亂罰款行為;對建設項目“一站式”聯合收費進行綜合把關,防止規費隨意減免和流失,以保證各項規費足額收取,並督促相關部門執行市政府有關行政事業收費的優惠政策。
6、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工程項目交易、土地使用權交易、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等交易活動實施現場監督,並協調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主體,做好對交易事項的法定監管等工作。
7、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重大和集中採購事務,接受本市或跨區合法採購人的委託代理採購,接受委託參與由財政撥款的公共工程、服務項目競標等。
8、對各部門行政審批、辦證、收費工作進行跟蹤督辦;負責受理行政許可 (審批) 過程中出現的相關投訴,並協助各職能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審發檢查許可證。
9、建立健全項目審批為民辦事服務網路,組織項目審批代理員為市外客商來我市投資興辦生產性項目和工業園區投資的項目無償代辦行政審批和證照的全部手續;對內外資重大項目實行跟蹤服務。
10、對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和相應的業務進行指導。
11、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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