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2002年7月成立上饒市環境保護局。之前經歷了上饒市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上饒地區革命委員會環境保護辦公室、上饒地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上饒地區環境保護局等沿革。 負責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局機關內設11個職能科(室)和機關黨委,13個派出機構,6個直屬單位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生態環境局
- 成立時間:2019年1月23日
- 辦公地址:上饒市信州區廣平街10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監督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國家、省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 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和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全面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推動業務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管的融合,督促有關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十五)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應對工作。
(二)督察科 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配合、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綜合協調科(監測科)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生態環境業務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污染源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相關環境信息發布工作。
(四)人事科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以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科技與財務科 負責提出生態環境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和績效管理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法規標準與自然生態保護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科)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有關地方性法規及市政府規章起草,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局機關生態環境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生態環境標準,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生態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七)水生態環境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範和水功能區劃建立並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承擔水污染總量控制具體工作。
(八)大氣環境科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和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具體工作。
(九)土壤生態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範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行政服務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辦理本部門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建設和日常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所屬單位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