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廣信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饒市廣信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饒市廣信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是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廣信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隸屬: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法規,組織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縣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制定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實施標準和相關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相關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藥品增補目錄,擬定我縣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貫徹落實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國際合作交流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和計畫生育合作與交流。
(十五)制定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縣級醫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縣人民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人民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縣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縣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縣計畫生育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信息和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工作。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
(二)規劃財務信息股
編制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項目的編制申報工作;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衛生各項專項經費管理、國內外各項貸款事項;指導、監督全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擬定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工作;擬定全縣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與統計工作。
(三)宣教法規與監督股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查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畫生育違法案件;依法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有關措施和標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進行法制審查、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開展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諮詢、培訓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措施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措施,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大力推廣衛生和計畫生育新技術、新成果的套用,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和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四)醫政醫管股(縣人民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醫務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擬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定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縣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組織對全縣重大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承擔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負責本部門集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涉及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批、批准、備案等工作。對聯合審批服務事項和須報上級部門決定的審批服務事項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對已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告知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服務事項涉及其他應承擔的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股(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定全縣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與發布工作;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負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承擔區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縣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縣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六)基層衛生股。
負責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承擔新農合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實施監管;負責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村衛生室建設、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管理;收集、分析農村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和社區衛生政策落實情況。
(七)中醫藥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中醫方針、政策和法規、條例,負責全縣中醫醫政工作;擬定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工作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負責全縣中醫、中西醫結合教育、科研工作。
(八)藥物政策與婦幼健康服務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我縣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全縣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擬定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全縣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管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病殘兒童醫學鑑定,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九)計畫生育指導與考核股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擬訂全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並組織考核、評估;指導、督促各地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全縣計畫生育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檢查考核。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維護人口基礎信息庫正常運行。
(十)計畫生育家庭發展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股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定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擬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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