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各地向中央上報當地下雨情況的規定。早在秦朝就要求各地要及時上報雨下到有莊稼和待耕地的田畝頃數;雨水不足、適量和過多的田畝頃數;遭受乾旱、暴風雨、水潦和蟲害的田畝頃數,但是,並不要求上報雨量(見竹簡《秦律十八種·田律》)。其後上報雨澤內容漸改為報雨後用鋤頭挖土所測得的濕土深度。對報降雪則報地面積雪深度。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朝鮮古代上雨澤也是按中國的辦法向政府上報的。但到公元1441年朝鮮世宗二十四年(即明英宗正統六年)改用朝鮮自製的圓筒形鐵質測雨器測雨上報,翌年又改用銅質圓筒測雨器報雨澤。這是世界上利用圓筒形測雨器所得雨量上報雨澤的開端。但中國仍按舊法上報雨澤。中國直到1913年在中央觀象台設氣象科,才規定全國上報雨情採用近代的圓筒形測雨器所測得的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