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PTA)為上海市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經營的商業企業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是政府與醫藥經營企業之間的中介機構,是上海市醫藥流通領域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SPTA
  • 概況: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
協會現狀,領導機構,章程,

協會現狀

協會設藥品零售連鎖專業委員會、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專業委員會、化玻專業委員會和物價工作委員會。秘書處設有六部三室。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面向行業、貼近企業、服務會員”為方針,“與政府同步、與企業同心”為理念,“誠信.親和,共進”為精神和“有求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辦”為行動力,開展與行業發展有關的調查研究,提供政策法規、信息諮詢服務;組織行業法規、專業知識、GSP 認證和崗前教育培訓;參與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擴展工作和整頓藥品市場秩序;進行經營戰略研討,以“上海醫藥商業信息沙龍”和“長三角醫藥商業信息沙龍”的形式,開展信息交流,增進共識;探索國內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制訂行規行約規範經營行為,嚴格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正當權益以及促進行業改革與發展;同時,協會還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外省市來滬經銷藥品的價格申報和調價、定價的初審;承擔行業經營成果的統計並匯總上報;承擔行業文明創建(誠信建設)工作的指導與評先等工作。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其它組織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不斷培育與發展時代賦予協會的各種職能。
協會定期出版《上海醫藥商業信息》(月刊)和《要聞傳遞》、《簡報》、《上海醫藥商業統計簡訊》(季刊),向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協會還構築以“提供服務,加強溝通”為旨意的“信息沙龍”平台,不定期圍繞醫藥市場發展趨勢和行業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信息交流,為把握趨勢,統一認識,增進共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做出努力。

領導機構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第四屆名譽會長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
於明德 鄒祥英 陳灝珠 葛美君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第四屆顧問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桂寧 王 燕 劉滬生 劉榮明 何 軍 李建梅 楊榮國 邵松岐
陳永安 陳 澍 周德孚 羅惠民 郁慶華 胡文君 顧衛東 顧國權
謝偉蓮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第四屆會長名單: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第四屆副會長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
盧國生 葉紀明 喬寶明 朱守惠 張 明 張翔華 李志剛 沈立年
范邦翰 胡秀菊 倪士良 徐志忠 徐震午 錢解元 曹偉榮 戴勝輝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第四屆秘書長名單:
陸國平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第四屆副秘書長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
石 濤 朱守惠 嚴偉莉 嚴家浩 張 軼 徐恆昌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P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本市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的商業企業為主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即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合理要求,發揮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開展自律性行業管理,為促進醫藥商品流通的健康發展提供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復保健的需要,推進醫藥商業可持續地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物價局及上海市統計局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是:
1、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醫藥流通領域的主要法規和條例,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建立誠信體系,加強行業的自律和監督,對行業中違法會員企業提出處置建議。
2、開展行業情況的調查研究。
3、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進行行業信息的統計和發布。
4、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計畫和行業各項標準,對醫藥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提出建議,為政府加強巨觀管理當好參謀。
5、對本市醫藥商業企業進行服務,組織、指導和協調,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6、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開展醫藥商品價格申報和初審工作,規範行業價格管理。
7、開展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工作,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8、開展行業職工上崗培訓、技能培訓和職稱考前培訓,制訂行業的技術和服務標準。
9、創建文明行業工作和行業評比先進工作。建立行業誠信服務體系,推進誠信服務檔案建設,加強行業文明建設工作,塑造愛崗敬業、誠實守信的上海醫藥商業行業新形象。
10、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國內、外考察和交流活動,促進醫藥商業經濟的發展。
11、吸納新會員,擴大覆蓋面,增加代表性。
12、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制訂標準(含行規行約)、收集整理信息、出版會刊、網站宣傳、組織展覽、教育培訓、開展對外合作和公益業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凡是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經營,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經營的須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受部門、地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
2、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貫徹《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公約》,履行會員義務,繳納會費;
3、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申請入會,必須履行入會手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接納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享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制訂的有關政策、方針、法規;
2、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關心本會工作,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和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資料。
4、遵紀守法,自覺貫徹執行《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公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6、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1、退出本會時,應提出書面函件,交回會員證;
2、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協會《章程》,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撤銷其會員資格,擔任的會內職務也相應免去。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3、單位破產、停業和被註銷營業執照的。
4、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換屆推遲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
會員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訂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人數不少於7人,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3、制定會費標準;
4、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討論本協會的工作任務和重大問題;
6、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必須由會員代表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為五年,到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4、審議本會重要工作計畫和重要工作;
5、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協會秘書長的聘免;
6、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7、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推薦的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8、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11、決定會員的除名;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可授權理事會補選,補選理事情況須向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六、七、八、十一款),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向下一次理事會報告。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重大決定事項,研究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遞交的重要提案與報告事項。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組織推進協會的工作計畫和各部門日常工作的落實,並負責協會各類檔案(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規章制度、財務預決算的編制等)的起草;
4、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建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研究處理行業內有關專業性問題,並接受會長辦公會議指導與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會員企業和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3、承接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收入;
4、各種有償服務;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財務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遵守上海市民政局的財務制度。
2、經費的收入要符合協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3、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手續。
4、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或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管理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如因故終止時,其終止同意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處理人、財、物的債權、債務和善後事宜,以書面報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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