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指引》是上海證券交易所2014年4月4日發布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指引
  • 頒布時間:2014年4月4日 
  • 發布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 文號:上證發〔2014〕19號 
發布公告,指引全文,

發布公告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指引》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
  為規範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指引》(詳見附屬檔案)。現予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於2013年8月19日發布的《關於為資產管理計畫份額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指引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資產管理計畫份額在本所轉讓的,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資產管理機構,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本指引所稱資產管理計畫份額,是指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份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畫份額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畫份額。
  第三條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投資者,可以參與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
  第四條 本所為資產管理計畫份額提供轉讓服務,不表明對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判斷或保證,相關投資與轉讓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五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登記機構根據其規則辦理。
第二章 服務提供、暫停與終止
  第六條 資產管理機構將其資產管理計畫份額在本所進行轉讓,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務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計畫核准或者備案確認檔案;
  (三)資產管理計畫說明書;
  (四)資產管理契約;
  (五)資產管理計畫募集資金驗資報告;
  (六)資產管理計畫資產託管協定、份額登記證明或其他登記託管證明檔案;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資產管理機構提交的材料完備的,本所出具可以提供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服務的書面通知。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本所書面通知後的10個交易日內,與本所簽訂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服務協定。
  本所為提供轉讓服務的資產管理計畫分配相應的證券代碼。
  第八條 資產管理計畫展期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資產管理計畫到期前一個月前向本所提交展期的合規說明以及繼續提供轉讓服務的書面通知。
  資產管理機構提供的材料完備的,本所為其展期後的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繼續提供轉讓服務。
  第九條 自資產管理計畫的存續期屆滿前的第5個交易日起,本所終止該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轉讓服務。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暫停或者提前終止提供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服務:
  (一)資產管理機構向本所提交暫停或者終止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的書面通知,並經本所確認的;
  (二)資產管理機構違反本所相關規定或者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服務協定的約定的;
  (三)本所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監管機關的要求,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提供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服務的;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服務的暫停、恢復與終止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
第三章 業務開展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確保參與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的投資者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通過受讓資產管理計畫份額首次參與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者,應當先與資產管理機構、資產託管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契約。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向參與轉讓業務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由本所制定。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通過協定轉讓或本所認可的其他轉讓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本所於每個交易日9:00至16:00接受資產管理計畫份額協定轉讓的成交申報。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對業務受理時間進行調整。
  投資者可以採取書面或網際網路自助等方式,通過資產管理機構向本所提交成交申報指令。
  成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代碼、用戶賬號、買賣方向、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內容。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成交申報的計價單位為每100元面值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價格。最小申報數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以及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要求。
  第十八條 投資者轉讓或受讓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應當持有相應的足額份額或資金。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投資者是否持有足額份額或資金進行前端檢查,並確保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後份額持有人人數及單個投資者持有的份額餘額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所對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成交申報進行形式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成交申報予以確認。
  轉讓雙方應當根據經確認的成交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二十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轉讓可以當日迴轉。
  第二十一條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確定或者調整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的申報時間、申報方式、申報數量、申報價格限制、申報內容等事項,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章 轉讓信息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開始前3個交易日,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披露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公告書。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期間,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義務:
  (一)通過本所網站或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在當日上午9:00前披露資產管理計畫上一交易日單位淨值、總份額等信息;
  (二)在其營業場所置備資產管理計畫契約、說明書等法律協定及風險揭示書,供投資者查詢;
  (三)按照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季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臨時報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檔案;
  (四)發生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及時告知投資者;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以及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其他披露義務。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終止轉讓前一個月進行公告:
  (一)資產管理計畫存續期臨近期滿而終止轉讓;
  (二)資產管理機構向本所申請提前終止轉讓;
  (三)其他應當公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所通過本所網站公布提供轉讓服務的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基本信息。
  每個交易日數據處理結束後,本所向市場公布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的證券代碼、轉讓簡稱、當日成交價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轉讓金額千萬分之九的標準向轉讓雙方收取轉讓經手費,最高不超過100元/筆。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對經手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資產管理機構或者投資者在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中違反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或者監管措施,並計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於2013年8月19日發布的《關於為資產管理計畫份額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轉讓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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