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西甜瓜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WATERMELON AND MELON TRADE ASSOCIATON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會員與社會、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推進西甜瓜的標準化生產、規模化管理、產業化經營,形成“公司+基地+農戶”模式的運行機制,促進西甜瓜產業和行業經濟的健康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名稱:上海西甜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SHANGHAI WATERMELON AND MELON TRADE ASSOCIATION 其英文縮寫為:SWM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以本市西甜瓜生產企業為主要成員,聯合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瓜果行業知名人士自願結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會員與社會、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推進西甜瓜的標準化生產、規範化管理、產業化經營,形成“公司+基地+農戶”模式的運行機制,促進西甜瓜產業和行業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農委、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社團管理局及市農林局的具體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以本市西甜瓜生產企業為主要成員,聯合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瓜果行業知名人士自願結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會員與社會、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推進西甜瓜的標準化生產、規範化管理、產業化經營,形成“公司+基地+農戶”模式的運行機制,促進西甜瓜產業和行業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農委、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社團管理局及市農林局的具體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任務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開展市場調研、產銷協調、中介服務、技術諮詢、項目論證、信息交流、產品評比、業務培訓、展示展銷、出版內部刊物等。
第六條 本協會任務:
1、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和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2、提供相關中介服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信息、組織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活動。
3、開展適應行業需要的培訓工作,提高行業人員素質。總結、推廣西甜瓜科技成果與經營管理經驗,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4、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5、制定實施本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行業形象。
6、開展公信證明、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7、向政府反映本會會員的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8、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9、協調價格、會員關係並代表行業與社會進行協調。
10、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1、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
2、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
3、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4、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六條 本協會任務:
1、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和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2、提供相關中介服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信息、組織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活動。
3、開展適應行業需要的培訓工作,提高行業人員素質。總結、推廣西甜瓜科技成果與經營管理經驗,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4、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5、制定實施本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行業形象。
6、開展公信證明、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7、向政府反映本會會員的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8、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9、協調價格、會員關係並代表行業與社會進行協調。
10、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1、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
2、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
3、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4、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在本市從事西甜瓜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以及相關的服務、科研等企事業單位和個體戶,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積極參加本會工作,並且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規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受本會或其他會員提供的優惠待遇;
5、經協會許可,可使用本會的註冊標識和統一標牌;
6、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在本市從事西甜瓜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以及相關的服務、科研等企事業單位和個體戶,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積極參加本會工作,並且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規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受本會或其他會員提供的優惠待遇;
5、經協會許可,可使用本會的註冊標識和統一標牌;
6、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每任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根據實際情況可提名特邀名譽會長、顧問等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根據實際情況可提名特邀名譽會長、顧問等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比例退還給資助單位或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比例退還給資助單位或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