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陽商會是由衡陽地區籍貫以及在衡陽工作、生活、學習過的人士在滬(或異地)依法成立的各種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經濟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衡陽商會
- 所在地區:上海
- 屬性:社會團體組織
- 地址:上海復興中路1199號
機構簡介,職責與任務,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規範。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在滬衡陽鄉親合力,加強衡陽在滬企業人士與上海市各界的聯繫,為促進上海與衡陽兩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回報家鄉,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湖南商會的指導。
本會住所設上海復興中路1199號
職責與任務
本會以服務會員、協調關係、宣傳政策、凝聚合力,做強做大企業,同時為兩地的經濟發展、牽線搭橋為主要職責。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敦促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愛鄉、敬業誠信,依法經商,照章納稅;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
(三)編印《上海衡陽人》雜誌,建好商會網站,及時、全方位地做好商會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引導和促成會員企業協作經營,“強強聯合”,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形成規模優勢,不斷做強做大;
(五)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金融服務、法律諮詢、外出考察、人才培訓以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提高會員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回報社會,回報家鄉,奉獻愛心活動;
(七)為會員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商會章程
2007年5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湖南省在滬企業協會,同時使用上海市湖南商會的名稱。英文名稱是TheHunanChamberofCommerceinshanghai,縮寫HCCS。
第二條本會是由湖南省在上海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合作,加強會員與上海及周邊城市及國際組織的經濟協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湘滬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掛靠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並接受政治領導和業務指導。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團結在滬湖南企業,提升湖南商會影響;
(二)加強湘滬經濟交流,促進兩地經濟發展;
(三)搭建合作平台,建設會員之家。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諮詢服務、信息交流、商務考察、維護權益、聯絡接待。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前15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審查,審查同意後,經會員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掛靠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提前15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審查同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5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