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衛生志

目錄,管理,

目錄

序 凡例
總述 大事記
第一篇管理
第二篇垃圾清運與處置
第三篇糞便清運與處置
第四篇道路清掃
第五篇公共廁所
第六篇水域環境衛生
第七篇郊縣城鎮和特殊區域的環境衛生
第八篇環境衛生民眾運動
第九篇設備
第十篇設施
第十一篇科技
第十二篇教育
第十三篇職工
第十四篇先進個人與先進集體
專記
附錄
編後記 《上海環境衛生志》修編審定人員名錄
著作權頁

管理

概述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主要通過法律、行政、技術、宣傳教育等各種方法,實施行業管理和社會管理。
清鹹豐四年(1854年),公共租界境內成立工部局,環境衛生由工部局負責。清鹹豐五年,華界由同仁輔元堂負責“挑除垃圾”。清同治二年(1863年)上海環境衛生分別由公共租界工部局、法租界公董局、華界清道局管理。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以後,華界環衛管理機構變化較多,先後分別由警察總巡、總工程局、工巡捐局、警察廳、衛生局、警察局管轄。民國32年(1943年),全市環境衛生由偽上海市衛生局統一管轄。民國34年,市衛生局建立上海市清潔總隊和清潔所,分別負責全市垃圾和糞便的清除運輸。
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上海市環境衛生的管理機構,基本按服務職能劃類歸口,且有時代特點:50年代,環境衛生工作原由市衛生局領導;50年代末,隨著“大辦農業”的興起,環境衛生機構劃歸於市農業局;隨著環境衛生工作日趨繁重,並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顯重要,1963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上海市環境衛生局。1969年市環衛局被撤銷。全市環境衛生具體工作機構先掛靠市革會工交組,後由城建局領導。
中並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發展,環境衛生與城市發展不相適應,1981年市政府經調查研究後決定恢復建立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經過兩年籌備,於1983年10月正式恢復建立,成為上海市人民政府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衛局貫徹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依靠民眾,清潔城市,化害為利,造福人民”的原則,管理全市環境衛生。1989年後,各區(縣)陸續建立環衛局,街道建立環衛所,形成市、區、街道三級環境衛生管理體系。
19世紀50年代始,租界當局和華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垃圾、糞便清除運輸及容器設定先後頒布了通告、規定、條例,實行依法管理。20世紀二三十年代,華界也制定頒布一些環衛管理法規。1949年5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發布《關於全市應行遵守衛生事項》的布告,其中對環境衛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1963年8月,上海市環境衛生局一成立。就把制定保持城市環境衛生和清理城市雜肥,提到議事日程,並要求在1965年內擬訂出環境衛生條例。1978年3月,市肥料公司和市清潔管理所制定“六五”計畫時,提出要制定城市清潔管理條例和水上清潔管理條例。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環衛法制建設逐漸加強。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恢復建立不久,就研究環衛管理法規建設。1988年12月,上海第一個環境衛生地方法規——《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誕生,並以此為“基本法”,制訂一系列環衛管理規章、規範性檔案,初步形成環境衛生管理法規體系,為依法管理全市環境衛生奠定了基礎。
為開展環境衛生監察,解放前,在租界衛生檢查部門設衛生檢查員;在華界,設清道稽查員、衛生警察、水巡警察。解放後,70年代,由環衛管理員和“三整頓”(整頓交通、整頓市容、整頓馬路倉庫)監督員共同實施監督、檢查。1986年9月,成立上海市市容監察大隊,各區、縣和上海市環境衛生水上管理處成立中隊,各街道、鎮成立分隊,形成環衛監察三級管理網路。1989年按照《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各級環衛管理部門加強監察隊伍建設,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環衛管理法規的嚴格實施。
為統籌全局,有序建設環境衛生事業,加強巨觀管理,制定中長期、近期及專項環衛規劃。民國時期環衛專業規劃見諸於都市計畫、衛生計畫之中。解放後,編制環衛專業規劃、各個時期有所側重,50年代,由市衛生局和市農業局主管,環衛規劃側重於衛生和積肥;60年代,由市環衛局主管時,以環衛作業為主;80年代,以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為中心,以設施建設為重點,綜合與專項結合,編制各類環衛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環衛事業的建設,形成較為完整的環衛專業規劃體系。
市環衛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總結實際工作經驗,制訂環衛主要工種清掃、清除、運輸、保潔作業標準,環衛設施設定標準,環衛船舶管理制度,環衛專用汽車技術規範,使環衛作業標準化、規範化,促進環衛質量的提高。
環衛經費。解放前,主要來源於當局收取清除糞便承包商的清潔捐,店鋪、居民的垃圾捐,以及衛生經費中撥支部分,用於支付環衛職工的工資,環衛設施、設備的添置和修理。解放後,市人民政府把環衛經費列入專項撥款,解放初期,清潔總隊由國家每年的補貼占該隊支出的90%以上;糞便垃圾清運、出售等業務的收入,主要用於經常費用,部分用於三項經費;重大的環衛設施,國家另撥專款建造。經費管理經歷3個階段:1949~1979年,實行計畫撥款,環衛部門每年編制預算,按照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核撥。1980~1985年,實行“預算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存。1986~1994年,實行綜合經濟承包責任制。
圍繞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整體水平這箇中心,隨著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為調動市、區兩級積極性,深化環衛行業的改革,從事權下放到市、區(縣)、街道(鎮)三級行政管理體制的形成;從預算包乾到試行綜合經濟承包責任制;從開展環衛有償服務到發展多種經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搞活了環衛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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