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東北商會
- 地點:上海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作用,商會宗旨,商會職能,商會文化,領導機構,商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商會作用
上海東北企業商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商會將積極秉承“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的宗旨,團結在滬發展創業和務工經商的東北籍人士,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社會及商務活動,服務上海、服務東北三省,服務企業、服務會員;商會還將致力於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為企業拓展創業空間,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發揮整體優勢和服務、協調、維權的作用,為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提升競爭力創造條件、拓展空間;商會也將積極調動各方因素,在服務和開拓上海市場的同時,為促進上海與東北三省經濟一體化努力做出貢獻。
上海東北企業商會的成立標誌著東北商人群體及機構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它將成為聯結東北商人之間、東北商人與家鄉之間、東北商人與政府之間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成為凝聚東北商人力量、打造優秀東北商人品牌的重要平台。
上海東北商會籌委會力在團結廣大東北三省在滬企業家和各界成功人士,積極發揮橋樑作用,作為東北與上海之間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的紐帶,以實現兩地的信息暢通,資源共享、互惠互助,創造共贏的發展平台;作為東北三省的企業代表,全心全意地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利益,幫助上海的東北企業做大、做強、做優,從而擴大東北企業在上海乃至在全國的影響;並積極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回報社會,反哺家鄉。另外,商會廣納百川,同時歡迎中小企業會員及年輕的企業家和創業者的加入,不斷地給商會帶來新鮮血液,商會也作為大樹,為這些中小企業會員遮風擋雨,為其帶來更大的發展機會。同時,商會作為廣大東北同鄉在異地的的“家”,讓東北同鄉聚在一起,增進友誼,互敘鄉情,相互勉勵,提升東北人的凝聚力。商會成立之初,得到了社會各界朋友的支持和觀注,在此期待更多熱愛東北,熱心商會事業的有識之士能夠加入我們,一起為商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商會宗旨
作為信息中樞,服務會員、整合資源、弘揚東北文化,擴大東北企業的影響力,為東北和上海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職能
政策諮詢,維權服務,融資擔保,業務培訓,商會實業,項目論證,交流合作,網站宣傳,出版會刊,會展服務,商務活動和學習考察等。
商會文化
努力打造團結友愛、誠信務實、樂於奉獻、善於學習,勇於創新、樂觀包容的聯情、聯誼、聯志的團體組織。
領導機構
會 長1名:
會 長:陸忠輝
常務副會長1名:
常務副會長:孫雷
副會長15名
副會長:馬麗莉
副會長:李洪國
副會長:佟 峰
副會長:郭夫偉
副會長:姜聲宏
副會長:王 毅
副會長:孫志一
副會長:閆 岩
副會長:劉長水
副會長:徐珊珊
副會長:孫 剛
副會長:曲寶林
副會長:朱綿峰
副會長:關交柏*
副會長:王 敏*
副會長:吳桂平
*
秘書長1名:
秘書長:馬麗莉
商會章程
上海東北商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上海東北商會 英文名稱:Northeast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上海東北商會是由在上海市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東北籍企業家、優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人士,創業者,白領等自願組成,並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本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為上海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東北籍人士提供信息交流、學術研討、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平台,促進上海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東北籍人士之間的交流;推動上海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東北籍人士或工商企業的發展;為本會會員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升提供支持性的服務,為上海市新一輪經濟騰飛作出新貢獻。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團結鄉友、加強合作、共享資源、攜手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隸屬上海民政局和工商聯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上海市嘉定區曹安路1855號926室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溝通本會會員之間的聯絡、增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友誼,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二)定期和不定期舉辦文化、經濟、商業信息交流活動,邀請相關部門領導和各類專家作政策、經濟動向的報告和分析,以協助會員企業提前作出應對措施;組織本會會員開展各種聯誼或娛樂、交友活動,活躍會員的文化生活。
(三)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各種糾紛,積極協助會員解決所在單位在生產、經營、學習、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本會會員與東北三省、上海市各政府部門的關係與聯絡工作;
(四)提供商機交流平台,為企業之間供需對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牽線搭橋,收集、提供各類業務信息,協助會員展示及推廣自身產品或服務,協助會員業務拓展,提升市場占有率,推動資源互享、協助會員投資融資,幫助會員企業加快發展,加強會員合作及凝聚力;
(五)為本會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及會員所在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代理各種勞資、經濟糾紛官司,提供各種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接待和救助鄉親民眾;
(六)定期和不定期舉辦各類經營管理講座、培訓,為各企業提供各種信息、管理諮詢,協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和管理水平、培養高素質經營管理人才,建立高績效團隊,提供經營管理長期顧問;
(七)組織本會會員舉辦各種專業論壇或經驗交流會,促進會員及會員所在工商企業健康發展,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會員考察學習先進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管理運作,研討共同發展策略;
(八)為會員及個人代辦各種批文、證件,代申請各類資格認定、年檢,代培代聘各類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工人;
(九)為各地商務活動提供信息、推動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與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
(十)發行會刊,辦好網站,提供大家展示風采的舞台,總結推廣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的先進事跡或成功經驗,互相促進、共同發展,並向外界擴大影響,開闢共同學習園地,普及法律、投資、風險管理及其他行業知識;
(十一)及時傳遞東北三省各級政府相關投資政策和信息,宣傳上海投資環境和整體形象,聯絡招商引資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吸收全上海地區範圍的單位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加入本商會;
(二)東北籍或在東北三省生長、工作過的非東北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各行業專家學者,尤其是曾經在東北上山下鄉的回滬老知青。
(三)熱心、關愛本會事業,關心、支持上海和東北三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並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適時優先參與商會興辦的為會員服務的股份制創業公司.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形象聲譽、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積極向本會提供各類信息資料、工作經驗,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不交會費一年及以上,並經多次催促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取消 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和有損本會名譽的,經本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參與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決定設定商會分會、駐外機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會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三)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和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六)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立的監事會須有3名以上監事組成,同時設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4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二)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委會,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糾正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商會會長會議、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或給商會造成不良影響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商會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和文化素養;
(三)熱心本會工作,願為本會會員服務,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堅持原則、出以公心、辦事公道,不以本會謀取私利;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七)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常務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商會日常工作。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必需時可代理會長行使權力。
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管理商會秘書處工作;
(五)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研究並提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工作報告,由會長審閱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並將組織實施情況及時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四)協助會長召集有關會議;
(五)溝通與協調正副會長之間、理事與常務理事之間的工作聯繫,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主持起草、修改商會日常運作管理辦法和各類通知文告,並交呈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聘請德高望重的或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及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三十三條 顧問、名譽會長的職權是:
(一)參加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和組織的重要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會主辦的刊物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批評、建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可由商會推薦成為上海市、縣/區兩級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贊助與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商會會員共同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對本會財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確保本會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報會長批准方可離崗或離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10年 1 月 1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