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戲劇學院章程

上海戲劇學院章程

《上海戲劇學院章程》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於2015年11月18日下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文,正式核准了章程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職責和任務,管理與組織,教職員工,學生,經費(資產)與保障管理,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校歌和校慶日,附則,共9章7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戲劇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發布文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8日
  • 章條數:9章78條
制定過程,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章程制定工作自2014年11月正式啟動,校內經歷了動員和培訓、文本起草與反覆修改、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等法定程式,前後數易其稿,於2015年10月28日提交市教委審核,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下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文,正式核准了學校章程。

章程內容

序 言
上海戲劇學院的前身是上海市市立實驗戲劇學校,始建於1945年12月1日。1949年更名為上海市立戲劇專科學校。1952年,山東大學藝術系戲劇科、上海行知藝術學校戲劇組、蘇南文化教育學院藝教系樂劇組併入,建立中央戲劇學院華東分院。1956年更名為上海戲劇學院,隸屬國家文化部。2000年劃歸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與文化部共建。2002年4月28日,上海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院、上海市戲曲學校和上海市舞蹈學校併入上海戲劇學院。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辦人民滿意的藝術教育”的宗旨,圍繞“出人才、出作品、出思想、出模式”的目標,秉承“至善至美”的校訓精神,自覺承擔文化藝術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藝術創作、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主動服務國家和上海發展戰略,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致力於建設全國領先、世界一流的高等藝術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為文化與旅遊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藝術院校。
第三條學校名稱:上海戲劇學院(校名中“戲劇學院”為陳毅市長建院獻詞手書),簡稱“上戲”。
英文譯名:Shanghai Theatre Academy,縮略名“STA”。
辦學地點:上海市華山路630號、上海市昌林路800號、上海市蓮花路211號、上海市虹橋路1674號。
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學校可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條學校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按照“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戲劇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七條學校堅持專業藝術教育和文化通識教育相結合,堅持教學、科學研究、創作、展演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學校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文藝方針,遵循高等藝術教育規律,秉承傳統,開拓創新。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學校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結構,合理控制辦學規模。
第十條學校實行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同時根據社會需要發展繼續教育,開展國內外合作交流及中外合作辦學,管理附屬中專的教育教學。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藝術人才培養目標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招生計畫和方案,同時建立招生監督機制,維護招生公平。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藝術人才社會需求,制定培養標準,實施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學校面向國家文化發展和世界藝術前沿,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活動,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與境內外機構和組織合作,開展國際交流項目,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留學生教育。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辦學需要,確定校內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優選、聘用教職員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七條學校統籌資源配置,根據相關政策,確定學費等標準,依規管理學校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與組織
第十八條學校主要由二級院(系)、校部機關、直屬單位、附屬學校等機構組成,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藝術創作、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十九條中國共產黨上海戲劇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黨的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文藝方針,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持續發展,切實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藝術創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管理制度;
(三)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內監督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落實基層黨組織建設主體責任,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老幹部工作;
(八)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上海戲劇學院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黨委全委會按照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黨代會的決議,領導學校的工作。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黨委職權。黨委常委由全委會選舉產生,或由上級黨組織任命並履行其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行政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黨委常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學校黨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三重一大事項)。會議議事實行迴避制度,對所議事項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必須迴避。
對於黨委常委會商討決議的基本原則、議事範圍、議事程式、決議執行、監督等具體問題,應根據《上海戲劇學院黨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進行處理。對於黨委全委會的議事範圍、議事程式、決議執行、會議紀律等問題,應根據《上海戲劇學院黨委全委會議事規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書記辦公會是研究、協調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處理黨委日常工作及通報情況、交流信息、溝通思想、協調問題的工作例會,是黨委會的輔助決策會議,書記辦公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主持。對於書記辦公會的議事範圍、議事程式、決議執行、會議紀律等問題,應根據《上海戲劇學院書記辦公會會議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中國共產黨上海戲劇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七)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人才培養、教學、科學研究、創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主持院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組織擬定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學校黨委決議任免學校內部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統籌學校資產;
(五)領導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創作演出委員會,組織開展教育教學、創作演出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院長辦公會議是院長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處理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創作演出等事項有關的問題,組織實施黨委常委會有關決議,以及處理日常工作的其他事項。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受院長委託的副院長主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副院長、總會計師參加,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院長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決策並對決策負責。會議議事實行迴避制度,對所議事項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必須迴避。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評估、服務的專家組織。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負責對學校教學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諮詢、參謀和指導,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和教師工作規範、教風等進行督促、檢查和評估,在教學基本建設、教學改革、教學管理等方面發揮顧問和參謀作用。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全校的學位工作,在國家授權範圍內負責全校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評定和授予工作,負責全校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國家法規和實際需要,可設立創作、演出等校級專門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按照各自章程或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按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定圖書館、實驗室等教學輔助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藝術創作、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二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根據學科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程式和規定設立、變更和撤銷院(系)、研究所。院(系)、研究所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直屬的研究院、所和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創作演出、社會服務等任務。學校積極建設國家級或市級教學科學研究基地和實驗室,根據需要設立校級研究機構。
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學科結構或下設機構的規模和功能等情況設定院(系),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制定管理規則。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六條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制度,依法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條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地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按時領取勞動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與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樹立良好師德規範,遵守學術規範;
(四)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履行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或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藝術創作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相關規定由學校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專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
第四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主要渠道。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教職員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須獲得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四十六條學校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校按規定程式錄取,具有學校學籍,在學校註冊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在校內按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學術、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為學生開展國際交流、創新創業實踐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有權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珍惜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自覺維護學校秩序;
(五)參加學校指導性教學計畫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各項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十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敬畏藝術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一條學校保障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學校實行幫困助學制度,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四條學校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是學生會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重要制度,全校同學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保障管理
第五十七條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條學校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完善監督和審計制度,保證資金規範合理運用。
第五十九條校園基礎設施建設應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編制總體規劃及投資預算,執行國家對校園基礎建設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基礎建設相關招投標程式,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質量、進度、造價控制,接受紀檢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六十條加強學校儀器設備採購管理工作,規範儀器設備的採購行為,保障和促進學校教學、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學校設備採購與招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接受上級機關和學院紀檢、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查。
第六十一條學校所有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及其他依法由學校占有、使用和支配的財產。
學校依法依規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條學校後勤應為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廣大師生員工服務,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條學校應不斷完善校園安全防範、防控體系,為學校正常的教學、科學研究和生活秩序提供保障,確保校園安全和穩定。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依法綜合套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專門機構或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五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校外科學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的合作,共建演出實踐基地、教學實體、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學校鼓勵科學研究成果產業化,鼓勵將產學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礎研究和教學活動中,實現協同創新。
第六十六條學校重視、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六十七條學校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廣泛開展教學、科學研究、演出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以不斷提升學校國際化水平。
第六十八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校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鼓勵校友參加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將授予榮譽稱號。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構想。
第六十九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盈利性活動。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接受捐贈,管理和使用基金。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和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各項公益事業。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校友會等在服務校友、服務社會的過程中,積極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
第七十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作為學校工作的諮詢議事機構,校務委員會定期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由部分學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教授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方面代表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八章 學校標識、校歌和校慶日
第七十一條校徽標誌以中文“戲”字為核心識別符號,篆體“戲”字結構變形。一是“戲”的象形字,執戈者與獸的搏鬥組合;二是四個舞者組合,外弧形框取自舞台、銀幕、螢屏媒介形態的意象。
第七十二條《上海戲劇學院校歌》由田漢作詞,孟津津作曲。
第七十三條學校的校慶日為12月1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常委會討論審定,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五條院長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違反章程的舉報和投訴,並向院長辦公會、學校黨常委會報告章程執行監督情況。
第七十六條學校的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和教職員工,都須以章程為辦學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自學校主管部門核准通過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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