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龍舟協會

上海市龍舟協會是2009年4月22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龍舟協會
  • 主管單位:上海市體育局 
  • 登記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 屬性:社會團體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310000501780973J 
協會簡介,組織結構,業務範圍,主要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市龍舟協會成立於2008年12月份,是上海地區省、市(直轄市)級龍舟體育社團組織。其主要任務是按照上海市體育局和中國龍舟協會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上海市的龍舟活動,負責組織、協調舉辦龍舟活動,傳播龍舟文化,增進與國內外和地區各龍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擬定上海市龍舟運動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競賽制度,經上海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負責實施;組織龍舟運動培訓、交流、研討活動;在市民民眾中宣傳、推廣龍舟運動知識,促進和發展上海市龍舟運動的普及與提高。
在協會的努力下,上海市的龍舟運動事業不斷向規範化、科學化、健康化發展。在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社團局的領導下,在中國龍舟協會和上海市體育總會的具體指導下,協會在組織建設、發展會員、服務培訓、舉辦活動、對外交流等項工作中都取得了很好的發展。指導和協助各區縣、行業、高校開展各類龍舟比賽和活動,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承辦了具有國內外影響的中國(上海)國際大眾體育節,中華龍舟大賽系列活動——“2009年上海世界華人龍舟邀請賽”、“龍舟文化與城市發展”論壇。組織舉辦了首屆上海市民龍舟大賽,創立和逐步形成了協會自身的龍舟品牌活動。協會成立後,已與亞洲、歐洲、美洲、非洲、港、澳、台地區17個海外華人龍舟組織和江浙長三角地區龍舟協會建立了聯繫,擴大了影響。協會將為進一步推動和促進上海市龍舟運動事業作出應有的努力和貢獻。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
左煥琛 全國政協常委
會 長
金國祥 上海市體育局原局長
常務副會長
李建新 上海市水上運動中心主任
副 會 長
衛國強 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處長
馬文剛 上海市社會體育管理中心主任
孔繁邨 上海海事大學副校長
王從春 上海市教委體衛藝科處處長
王 強 青浦區體育局局長
劉古亮 普陀區體育局局長
孫敏卿 上海長江輪船公司江海建設開發公司總經理
江正寅 東方綠洲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動營地副總經理
張頌華 上海市文廣集團團委書記
李世平 上海第二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陳鴻生 中國電信上海公司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
周 浩 松江區體育局局長
周奇偉 浦東新區體育局副局長
祝培文 上海培生船艇有限公司董事長
胡凌潔 上海五環體育競賽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
趙金龍 浦東新區張江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夏猛飛 金山區體育局副局長
嵇啟春 長風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魏玉來 上體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 書 長
楊家華 上海市社會體育管理中心副主任

業務範圍

組織全市,全國,國際性競賽和活動;培訓運動員,裁判員;審批國家一級裁判員;參加國內外龍舟活動。

主要任務

(一) 積極開展本市範圍內的龍舟活動。按照上海市體育局和中國龍舟協會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舉辦龍舟活動,傳播龍舟文化,增進與國內外和地區各龍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
(二) 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各類,各級龍舟競賽,培訓,交流,研討等活動,加強會員與協會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龍舟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三) 擬定本市有關龍舟運動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競賽制度,並報請上海市體育局批准後實施;
(四) 負責組織本市龍舟文化的挖掘整理,開展本市龍舟運動的科學研究,促進龍舟運動文化建設和科技化發展進程;
(五) 宣傳和推廣龍舟運動知識,大力發展龍舟事業,促進龍舟運動的普及與提高。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龍舟協會,英文名Shanghai Dragon Boat Association, 縮寫SHD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各縣區、高校和行業龍舟協會,以及愛好和開展龍舟運動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專業性、非營利性和民眾性的社會體育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龍舟協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是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國際龍舟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本市開展龍舟運動的單位和工作者,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法規範圍內指導推廣和發展龍舟運動,挖掘、深化龍舟文化,為全民健身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體育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康平路66號206室。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積極開展本市範圍內的龍舟活動。按照上海市體育局和中國龍舟協會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舉辦龍舟活動,傳播龍舟文化,增進與國內外和地區各龍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
(二) 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各類,各級龍舟競賽,培訓,交流,研討等活動,加強會員與協會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龍舟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三) 擬定本市有關龍舟運動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競賽制度,並報請上海市體育局批准後實施;
(四) 負責組織本市龍舟文化的挖掘整理,開展本市龍舟運動的科學研究,促進龍舟運動文化建設和科技化發展進程;
(五) 宣傳和推廣龍舟運動知識,大力發展龍舟事業,促進龍舟運動的普及與提高。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全市,全國,國際性競賽和活動;培訓運動員,裁判員;審批國家一級裁判員;參加國內外龍舟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熱心支持上海市龍舟運動的發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須換屆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體育局審查並經上海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盛情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歷史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歷史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理事長即為本會會長,且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體育局審查同意並經過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責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議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 處理其他日常任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下設若干辦事機構,各辦事機構依據其職能和任務,開展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上海市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上海市體育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務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收入;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批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上海市體育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上海市體育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由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終止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上海市體育局審查。經上海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上海社會團體管理局聲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剩餘財產,在上海市體育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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