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體育場館協會

公共體育場館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上海市體育場館協會的前身是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協會,始建於1989年,2000年3月更名為上海市體育場館協會。現有團體會員70個,其中市體育局直屬單位會員17家,各區縣所屬單位會員37家,工會系統會員5家,高校系統會員3家,企業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體育場館協會
  • 始建時間:1989年
  • 更名時間:2000年3月
  • 團體會員:70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市體育場館協會是由上海市各級各類體育場所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是上海市體育總會、中國員8家。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體育場所工作者,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為推動體育場所改革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加強協作與交流,組織業務培訓,制訂、執行由政府部門授權的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委組成的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下設秘書處、管理培訓部、協作服務部、體育場所建設諮詢中心四個辦事機構,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協會的主要工作目標是將協會鬆散型的聯誼組織,發展成緊密型的協作組織,逐步完成向行業管理組織的過渡。
協會辦公地點位於漕溪北路1111號上海東亞體育文化中心內。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體育場館協會(簡稱場館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本市體育場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上海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並參加中國體育場館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體育場所工作者,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為推動體育場所改革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辦公地點在上海東亞體育文化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加強協作與交流,組織業務培訓,制訂、執行由政府部門授權的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體育路線、方針、政策、法規,推進體育場所開放,發揮體育場所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主陣地作用;
(二) 加強體育場所之間的協作與交流,平等互利、資源共享、促進體育場所產業的共同發展;
(三) 組織體育場所技術工種和管理人員等的業務培訓;
(四) 為社會提供體育場所建設、管理的技術諮詢服務;
(五) 經授權,對體育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六) 建立體育場所信息網路。收集、整理、發布體育場所動態信息;
(七) 向政府部門反映體育場所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
(八) 經授權,制訂、執行體育場所的各項行業標準,監督相關工作的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的範圍是:
(一) 本市具有獨立法人的體育場所(包括各級、各類體育中心、場、館、池、俱樂部等);
(二) 本市企事業單位下屬向社會開放、開展經營活動的體育場所;
(三) 與本市體育場所管理、建設、經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符合本章程第七條三種範圍之一的單位,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享有本協會會員的待遇;
(四) 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五) 退會自由,但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明。數次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影響本協會名譽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利益;
(二) 按規定標準、時限繳納會費。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 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各類信息;
(四) 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一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修改、通過本協會章程;
(二) 推選和罷免委員會成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協會設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委組成,任期四年。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委員會的職責: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四) 決定本協會下屬機構的設立和撤銷,聘免下屬機構的負責人、領導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五) 批准接納和開除會員。
第十六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三) 批准財務經費預、決算。
第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是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委員會通過,負責實施;
(二) 處理日常事務;
(三) 負責財務經費使用;
(四) 提名副秘書長、常委,報委員會通過;
(五)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二) 海內外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審核後生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因故自行解散、分立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條 章程自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