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飲料產品準產證試行辦法

上海市飲料產品準產證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本市飲料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和質量監督,確保飲料產品的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飲料產品準產證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3
  • 發布日期:1990-05-02
  • 生效日期:1990-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飲料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和質量監督,確保飲料產品的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飲料產品的工業性生產實行準產證制度。凡生產飲料產品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下同),必須取得飲料產品準產證(以下簡稱“準產證”)後才具有生產該飲料產品的資格。
沒有取得準產證的企業,禁止其進行生產;已生產的飲料產品禁止銷售。
第三條
企業取得準產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生產飲料產品所用的原料、容器或包裝材料以及產成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本市地方標準;
(三)具有按規定程式制訂的、能夠正確指導生產的工藝技術檔案;
(四)具備能夠保證飲料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測手段;
(五)設有專職質量檢驗機構,並建立了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企業各類與飲料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第四條
本市準產證的頒發及其管理,由市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市技術監督局可以委託本市飲料產品的主要生產部門作為歸口部門,具體承擔準產證頒發工作中的評審、檢驗任務。
第五條
企業申請準產證必須填寫書面申請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技術監督局和其委託的歸口部門。
市技術監督局和其委託的歸口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應對申報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評審,對該企業的飲料產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
第六條
企業的質量體系和飲料產品質量經評審、檢驗合格的,由市技術監督局頒發準產證。
企業的質量體系或飲料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經改進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經再次評審、檢驗仍不合格的,不予發證。
第七條
取得準產證的企業,必須在飲料產品的容器或包裝上標明《食品標籤通用標準》規定的內容和準產證編號。凡未標明上述規定項目的,市技術監督局可對其生產企業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視對該飲料產品檢驗的結果,準予銷售或按有關規定作必要處理。
第八條
準產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市技術監督局應組織有關部門或機構對已取得準產證的企業及其飲料產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凡檢查不合格的,市技術監督局可責令其停產整頓。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即撤銷準產證,取消其飲料產品的生產資格。
第九條
準產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市技術監督局和其委託的歸口部門應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飲料產品質量重新進行評審和檢驗。凡評審、檢驗合格的予以換證,對評審、檢驗不合格的註銷其準產證。
第十條
準產證被撤銷或註銷後,企業必須將已撤銷或註銷的準產證交回市技術監督局,同時停止該飲料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並由市技術監督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企業凡需改進飲料產品的配方、成份或生產新類型飲料產品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制訂完整的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檔案,並重新申請或申請準產證。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生產和銷售無準產證的飲料產品的,或偽造、冒用準產證的,由市技術監督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視情節對生產企業處以相當已生產的無證飲料產品價值的15--20%的罰款,對經銷單位或個人處以相當無證飲料產品銷售額的15--20%的罰款。
依照本辦法所處的罰沒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三條
計算無證飲料產品價值時,屬於生產企業未售出的產品按產品成本計算,已售出的產品按出廠價計算;計算無證飲料產品銷售額時,屬於未售出的產品按進貨價計算,已售出的產品按銷售價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準產證的企業應繳納申報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技術監督局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審定。
第十五條
市技術監督局在對企業和飲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時,應與衛生行政部門密切配合,凡發現有不涉及其他質量標準的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情況,應移交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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