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地方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國家、全市、全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配合和參與上級審計機關組織的有關審計項目。
(二)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審計工作制度、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制定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及其結果。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其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鎮黨委和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對國家和全市、全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和鎮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根據市審計局授權對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受區政府委託,對區屬集體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受市審計局委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地方政府和國有控股企業舉借外債以及擔保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照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十三)對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市審計局授權,對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組織對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全過程進行稽察。
(十五)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八)組織審計科學理論研究,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上海市青浦區審計局要加強審計工作統籌,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處理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和內外聯繫、綜合協調,承擔公文處理、機要、保密、會務、接待、督查、信息、安全、信訪、史志、檔案、宣傳、政務公開、財務、資產、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網路安全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等。組織審計科學理論研究,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隊伍建設、統戰、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出國(境)管理等工作。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建、意識形態等黨務工作。組織開展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綜合法規科。負責擬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組織審計整改督促檢查,起草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組織開展審計結果公開。組織承辦有關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制度的起草工作。負責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組織開展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與管理。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負責審計統計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四)財政審計科。負責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實施鎮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開展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審計。負責起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協調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工作。組織實施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民主黨派、群團組織等部門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實施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實施區政府各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承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審計。
(五)資源環境審計科。組織協調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以及區管主要領導幹部和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組織開展農業農村審計工作。
(六)企業審計科。組織協調企業審計工作。組織對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對區屬集體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依法組織對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承辦上級審計機關委託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地方政府和國有控股企業舉借外債以及擔保情況的審計監督。
(七)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及區屬集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的審計監督。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項目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情況實施質量監督管理與考核。
(九)固定資產投資稽察科。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稽察工作。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稽察。負責對固定資產投資稽察項目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情況實施質量監督管理與考核。
(十)內部審計指導監督科。組織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考核和項目質量考評。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負責內部審計人員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