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並軌的若干意見

《上海市關於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並軌的若干意見》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6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關於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並軌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上海市
  • 發布文號:滬府發[2001]22號
  • 發布日期:2001-06-25
  • 生效日期:2001-06-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土地供應的並軌,二、商品住房交易的並軌,三、實施的步驟,

簡介

【發布單位】上海市
【發布文號】滬府發[2001]22號
【發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關於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並軌的若干意見
(滬府發[2001]22號)
為了加快建立本市內、外統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場。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推動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業的發展,在內銷商品住房種類歸併的基礎上,現就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的並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土地供應的並軌

(一)統一地價體系。取消原有的內、外銷商品住房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價格的差別。
(二)推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拍賣。除經認定的舊區改造地塊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外,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地。實行出讓地塊的申報,公告制度,由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競標、競買。
各區、縣政府成立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的工作機構,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實施招標、拍賣工作。在招標、拍賣前,由計畫、規劃等相關管理部門分別提供出讓地塊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參數、市政配套等要求,並在招標檔案和有關拍賣資料中予明確。招標、拍賣完成後,由各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檔案和有關拍賣資料中明確的要求,及時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辦理項目開發建設的手續,減少和簡化審批。
(三)統一土地收益的收取和分配方式。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出讓金總價中,70%作為土地前期開發成本,30%作為土地收益收取。在全市所有出讓地塊中實行統一的土地收益分配標準,即在扣除上繳中央的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後,由市和區、縣政府“五五”分成。
(四)妥善處理尚未開發的原有外銷商品住房項目出讓地塊。為了搞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和平穩過渡,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對尚未開發的原有外銷商品住房項目出讓地塊,鼓勵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一年內開工建設。項目開工後,由有關主管部門按房地產市場價重新核定該地塊的出讓金,凡出讓金現價低於原價的差額部分可以掛帳,專項用於抵繳其以後新開發地塊的出讓金。

二、商品住房交易的並軌

(一)統一租售對象。無論是並軌前還是並軌後取得土地使用權建造的商品住房,均取消租售對象的限制,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以購買或者租賃。
(二)統一交易示範契約和手續。由有關部門製作、提供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出售、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等各類示範契約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商品住房買賣憑房地產權證和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手續,商品住房租賃權屬證明和租賃契約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統一交易收費。將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按買賣價格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改為每次交易過戶時按統一規定的標準收費。
(四)統一交易信息。商品住房上市使用統一的樓盤表,全市商品主房交易、登記、權籍信息系統實行聯網,以方便查詢。
(五)房地產權證上註明土地使用年限。根據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有償、有限期的原則,在並軌後新建造商品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均註明土地使用年限。但對原有的內銷商品住房(包括已售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房地產權證上未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暫時維持原狀。

三、實施的步驟

(一)按照修改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會同市計畫、規劃等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抓緊擬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的具體實施意見,從今年7月起施行。
(二)為適應商品住房交易的並軌,由市房地資源局抓緊擬訂有關房地產登記、交易程式等方面的操作細則,從今年8月起施行。
上海市發展計畫委員會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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