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門牌管理辦法

《上海市門牌管理辦法》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3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門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03-30
  • 生效日期:1988-03-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30
【生效日期】1988-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上海市門牌管理辦法
(1988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門牌管理、方便民眾、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批准在本市改造的房屋(包括臨時房屋),房屋所有者應向公安機關申請門牌。
第三條凡在道路兩旁建築多幢房屋形成里弄或新村狀的,應由公安機關編制弄牌。
第四條編制門牌應由房屋所有者(包括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應在五天內報區、縣公安機關核准,區、縣公安機關核准時間不超過五天。在區、縣公安機關核准後,公安派出所應即填發臨時門牌,交由申請者自行安裝在門上,同時安排製作正式門牌。
第五條門(弄)牌統一由公安機關編制,並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工廠按規定的式樣、規格、質料製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編制、製作門(弄)牌。
第六條門(弄)牌順序應按街道、里弄、村宅的走向,從東到西、從南到北、左單右雙的原則編制。號碼應有規則排列,避免跳越或重疊。但兩建築物間距超過四米的,應留出備用門牌號。
第七條門(弄)牌應安裝在房屋底層上方的左或右,不宜過高或過低。正式門(弄)牌安裝後,臨時門(弄)牌應即拆除。
第八條正式門(弄)牌應統一由房管部門安裝。房管部門應在接到公安機關發放的正式門(弄)牌七天內安裝完畢;對單位自管房屋和私房,可適當收取安裝費用。
第九條門(弄)牌費用,新建公房由建房部門在基建費內支付;已移交給房管部門的公房,由房管部門支付;部隊和單位自管房屋,由部隊和單位支付;私房由所有人支付;因市政建設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調換的門(弄)牌,由地方財政支付。
擅自拆除、改裝或自做門牌以及由於人為損壞而殘缺的門(弄)牌,由拆改或損壞者支付費用。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後,對尚未編制門(弄)牌,或門(弄)牌失落、損壞、字跡模糊、房屋形態變更等需要添置門(弄)牌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進行編制。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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