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造紙學會

上海市造紙學會是上海造紙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性團體,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造紙學會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造紙學會
  • 類別:學術性、民眾性團體
  • 成立時間:1963年
  • 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
學會概況,章程,

學會概況

上海市造紙學會成立於1963年,學會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學會有會員單位120個,會員約1300名,會員主要來自造紙、化工、設計、機械、儀表、化纖等行業。是全國省市級造紙學會中擁有會員數量最多的單位之一。上海市造紙學會以“吸收科學技術、發展造紙生產”為服務宗旨,經常舉行各種類型的學術交流會,並每年定期舉辦華東六省一市造紙技術交流會,起到了互通信息、加強聯繫和增進友誼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為搞活外向型經濟、吸收國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新知識,學會還積極開展各種涉外專業技術交流活動。通過大量的學術交流,使參與者了解並掌握了當今世界造紙工業最新發展趨勢。
上海市造紙學會會刊《華東紙業》創刊於1970年,面向全國發行。《上海造紙》的宗旨是學習、交流和傳播國內外造紙先進經驗及科技成果信息,還有《紙業信息》宣傳紙業市場產品。上海市造紙學會為了向廣大工程技術人員傳播最新的技術知識,組織各方面專家編寫教材,並舉辦了多期工程師進修班。為提高生產骨幹的技術水平和理論知識,組織有關專家編寫了造紙工藝、設備和加工紙科普教材。該教材被中國造紙學會選定並推薦給各兄弟學會作為職工技術教育的教材。近幾年,還陸續彙編出版了《上海紙業大全》、《華東紙業大全》和《中國製漿造紙設備大全》。
上海市造紙學會是中國造紙學會塗布加工紙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全面拓展了中國加工紙專業與國內外塗布加工紙科研、設計、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相互交流的渠道。
上海市造紙學會下設的科技諮詢委員會利用上海造紙的特點,由各方造紙資深專家組成申綠工程公司,並建立上海製漿造紙試驗開發基地(配備小試裝備)為行業創新產品開發及新型化工助劑套用研究方案。面向國內外開展造紙領域的科技諮詢、開發、轉讓、服務等業務。對行業的發展、重大技術改造、引進設備技術等提供諮詢服務,編制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設計。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技術攻關、提高質量、發展品種、提高經濟效益、推廣科研成果、技術轉讓等提供技術服務。近年來,學會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7年被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評為二星級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為上海市造紙學會,其英文名稱為SHANGHAI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PAPER INDUSTRY(縮寫為STAPI)。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從事製漿造紙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單位及其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上海市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學術上的民主作風,團結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進步,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促進科技人員的成長,振興造紙工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中國造紙學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局的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學會的所在地為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為進行學術交流、技術服務、諮詢活動及開辦技訓班。具體為:
1.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年會,組織重點學術課題和專業技術的探討以及科學考察活動。加強跨學科的橫向活動,加強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聯繫。
2. 編輯出版造紙科學技術書刊,造紙期刊(如《上海造紙》),科普書刊等。
3. 接受政府或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各項任務,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積極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 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台灣、香港、澳門及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5. 經常反映會員對促進造紙工業發展的各項建議和呼聲。
6. 大力普及製漿造紙工業科學技術知識,努力推廣科技成果,廣泛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經驗,促進生產迅速發展。
7. 重視智力資源開發,組織舉辦各種培訓班,努力提高會員和製漿造紙工程技術人員的科學技術水平,並發現人才,推薦人才。
8. 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優秀科普作品和學會的優秀工作人員。
舉辦為企業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
凡從事製漿造紙工業和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對本行業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承認本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書面申請入會,經批准後成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3. 在本學會的製漿造紙領域或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工程師、技師、講師、經濟師、助理研究員、肋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科學技術管理的工作者;
4. 從事製漿造紙行業和相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工廠、科研、設計、院校等企業事單位;
5.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學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經本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成為不會域外會員(具體吸收辦法見《上海市科技系統發展域外會員實施細則》)。吸收域外會員,應向市科協備案,由學會發給市科協統一製作的、由學會理事長簽發的《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域外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 填交入會申請表;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遵守不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條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度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第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第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及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權給組委會);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第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2、3、4、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以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主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條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條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男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處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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