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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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滬農委規〔2019〕20號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4號令)、《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提升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市農田建設工作,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4號令)、《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耕地(經濟果林用地參照耕地管理)。
第二條 農田建設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實現“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農田建設以項目為抓手,以規範的管理程式和資金的獨立核算推動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形成農田綜合生產能力。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資金(以下簡稱“農田建設資金”)是指各級財政為支持穩定和最佳化農田布局,全面提升農田質量而安排用於支持本市農田相關工程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農田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實施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制定本市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落實年度建設任務。負責農田建設項目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項目前期評審、市級項目庫建設、信息公開、項目計畫審批、項目監管、項目驗收、決算批覆,會同市財政局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農田建設項目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審核、市級(包括中央)財政資金下達,對農田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農業農村委做好年度項目計畫批覆、決算批覆等工作。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市屬涉農生產企業和單位(指光明食品集團、上實農業有限公司、上海地產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涉農單位”)是農田建設項目的管理主體,負責區域內農田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竣工驗收、整改復驗等工作。
區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安排落實區級農田建設資金,根據相關規定核算和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績效管理。配合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項目上報、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以基本農田為實施範圍,聚焦糧食生產功能區、蔬菜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並向蔬菜生產保護鎮和鄉村振興示範村域內基本農田傾斜。
第七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涉農單位)在農田建設項目推進過程中,應堅持規劃布局先行、產業目標引領、組織保障有力、績效目標約束的原則,共同做好農田建設項目立項、批覆、實施推進、竣工驗收、資產管理、上圖入庫等各項工作。
第二章 扶持對象、內容和扶持標準
第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以及相關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九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持適度規模的農田片區和水利灌區相關工程建設,建設面積應不低於100畝。
第十條 農田建設資金扶持以下建設內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機耕道;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資金投資標準:
糧食生產(毛地):每畝不高於1.4萬元
蔬菜生產(毛地):每畝不高於3.5萬元
經濟作物生產(毛地):每畝不高於2.3萬元
在投資標準範圍內,市財政扶持資金按照農田建設項目概算安排,並根據完工項目決算據實結算應承擔的資金。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出責任由市、區和相關市屬涉農單位共同承擔,並根據財力狀況和建設任務實行差別政策,具體是:浦東新區、閔行區、嘉定區、寶山區等四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60%,區承擔不低於40%;青浦區、松江區等兩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70%,區承擔不低於30%;金山區、奉賢區等兩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80%,區承擔不低於20%;崇明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90%,區承擔不低於10%;相關涉農單位,市級財政承擔比例不高於80%,單位承擔不低於20%。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與產業項目建設加強前後銜接、聯動安排。按照統籌整合要求,農田建設資金與其他財政資金應聚焦重點區域、重點項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複安排,同時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對農田建設的投入。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單位)應根據本地水土資源條件和農業發展規劃,統籌落實區域擬建農田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在實地測繪和勘察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
初步設計檔案包括項目區產業發展目標、水土資源條件、建設任務及時間節點、建設管理及施工組織設計、概算、績效目標、設計圖紙(區域、現狀、規劃)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於每年7月底之前申報下一年度實施計畫,將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等材料聯合上報市農業農村委。涉農單位申報時間和材料要求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對上報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開展初審,符合條件的,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建立市級項目庫,並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辦理項目批覆。
第十八條 項目批覆之前,應在相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並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招投標、投資(財務)監理、工程監理、項目公示、審價審計、項目驗收等管理制度,提供服務的相關社會專業機構應由各區(涉農單位)項目管理部門統一委託。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覆計畫抓緊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由項目批覆部門決定項目終止:
(一)批覆下達一年(含)以上尚未啟動施工的;
(二)項目實施主體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項目總投資額調整達到20%(含)以上的;
(四)應當辦理項目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向市批覆部門申報辦理項目調整審批:
(一)批覆下達一年內提出需要辦理延期建設的;
(二)項目總投資額調整在10%(含)-20%之間的;
(三)應當辦理項目調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向區級管理部門(涉農單位)申報辦理項目調整審批:
(一)項目調整總投資額在5%(含)-10%之間的;
(二)應當辦理項目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農田建設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及施工支出、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工程招投標費,工程監理費以及必要的項目管理費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費開支範圍,是指農田建設實施過程中需要發生的項目評審、實地考察、檢查驗收、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費用,可按農田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納入概算,並據實列支。項目總投資1500萬元(含)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項目總投資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
第五章 資金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涉農單位)應及時足額安排落實農田建設項目自籌資金。
第二十七條 農田建設資金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付實行區(涉農單位)或鎮級報賬制,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區(涉農單位)應根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好資金清算工作,投資總額超過批覆計畫的部分由各區(涉農單位)統籌解決,批覆計畫之內的投資總額據實按規定比例承擔。
第三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 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單位)和財政部門應參照農業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工作,明確管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確保農田建設形成資產長效運行,同時加強基礎資料管理,做好農田資產上圖入庫工作。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完成後,應當規範項目驗收工作。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市每年對各區驗收項目進行不低於10%的抽查;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以及涉農單位所有項目均由市農業農村委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覆計畫的各項建設內容,竣工決算已經專業機構審價、審計。
(二)項目各項管理資料齊全、完整,裝訂成冊;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四方驗收。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未通過的,應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再重新進行驗收,直至項目通過驗收。
第三十五條 對於驗收通過的項目,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辦理財務決算批覆。
第三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後,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單位)、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過程跟蹤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農田建設資金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應合理制定項目績效目標,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因素,促進各區和涉農單位管好用好農田建設資金,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機制。
第三十九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單位)、財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等監督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落實整改。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田建設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制定依據

今年2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後,將原屬於市水務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市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管理職責劃入我委,由市農業農村委農田建設管理處統一行使農田建設管理職責,需要有統一的管理辦法來指導項目建設。
2019年6月,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對“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2019年8月,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

制定過程

市農業農村委於2019年4月起啟動政策制定工作,於5月份完成初稿草擬工作,分別於5月28日、6月15日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和委內專業處室召開政策座談會完善初稿,並於6月28日與市財政局專題溝通協調,綜合考量本市農田建設需求、產業發展需要和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等因素,起草了徵求意見稿。8月初,按照市財政局領導要求,召開專家評審會,就徵求意見稿中的補助標準等內容進行了專題研究。經多次溝通後與市財政局取得一致。
在這期間,我們也認真比對了財政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和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4號令),對部檔案主要精神進行了吸收,修改了與部檔案精神不一致的內容。
8月29日,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再次召開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以及有關涉農企業參加的座談會,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爾後匯總了書面徵求意見結果,對其中大部分的意見進行了採納吸收,修改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形成了上會討論稿。
10月11日,上會稿經市財政局主要領導簽字同意;10月18日,市農業農村委分管領導召開了有關處室參加的專題會議,專題研究討論了上會討論稿,並取得一致意見。
11月7日,《管理辦法》經市農業農村委2019年第16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八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管理辦法》規定了農田建設項目的定義;項目安排的原則;項目和資金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分級負責、市區聯動、部門合作;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及各涉農單位的職責分工。
第二部分為扶持對象、內容和扶持標準。規定了農田建設項目的扶持對象;扶持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機耕道、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等;根據本市不同農業產業相關設施建設的投資特點,確定了不同產業農田建設資金財政扶持的上限標準;明確了項目資金投入由市財政、區和相關涉農企業共同承擔,並根據財力狀況和建設任務實行差別政策。
第三部分為項目申報與審批。明確了項目申報程式、初步設計檔案編制要求、項目評審及項目公示等管理流程要求。
第四部分為項目實施管理。明確了項目建設周期、項目法人制管理、項目中止、項目調整及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等項目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為資金與資產管理。《管理辦法》規定了項目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資金支付實行區級(涉農單位)報賬制。明確了資產交付及資產管護的有關要求。
第六部分為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明確了市區驗收分工、申請竣工驗收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及準備的資料、項目決算批覆及建成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部分為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管理辦法》規定農田建設專項立項政策、申請條件、評審標準、程式和結果等情況都應依法公開,同時建立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管理和工作考核體系。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工作管理需要,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價實施效果。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八部分為附則。明確農田建設項目的解釋權,並說明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財政部管理辦法一致,均為到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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