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81家,占行業企業的90%左右,具有較廣泛的行業覆蓋面和代表性。協會現有副會長單位5家,理事單位24家。
主要工作
協會以出版《行業簡報》,開通行業網站等形式,定期向會員單位發布農村能源行業建設、生產管理、科研設計、設備生產等方面的信息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各方面的信息服務;開展經營決策、技術攻關和加強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組織行業特種工作崗位技術培訓;開展國內外信息、技術、人員交流與合作;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上海農村能源行業情況統計、上海農村能源行業單位管理工作的指導、開展對本市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驗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行業協會名稱:上海市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其縮寫為SARE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依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進行組建,是由本市從事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為促進農村能源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行業中發揮協調、諮詢、服務的作用,在國內外市場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上海農村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協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農村能源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 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的市場競爭力。
(二)調查研究國內外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三)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機構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指導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及相關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參與制定本行業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推動上海農村能源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五)向國內外有關政府部門、機構和組織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
(六)制定並實施農村能源行業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七)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提供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和經驗,組織開展農村能源行業專題性的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八)開展行業技術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九)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 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格考核、行業統計調查、科研課題、項目管理、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十一)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科技推廣、技術培訓、中介諮詢服務、編輯出版、產品推薦、會展招商以及國內外信息、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的企業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同意;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兩年內未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用和免職;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的任期四年,其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根據實際情況可特邀協會顧問等。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執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農業委員會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11年8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