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上海市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上海市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上海市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行政審批申請,生態環境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由生態環境部門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特定活動種類與範圍內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其行政審批方式可以適用告知承諾方式。特定活動種類與範圍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管理需要另行發布。
第四條(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市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許可權範圍內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發布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見附屬檔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或指定的官方網站上公開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六條(生態環境部門的告知)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通過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許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做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告知承諾的選擇)
對列入告知承諾適用範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申請人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也可以選擇常規的行政審批方式。若選擇常規的行政審批方式,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八條(申請人的承諾)
實施告知承諾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申請人應當對以下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申請的活動種類與範圍屬於告知承諾使用範圍;
(二)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三)已經知曉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能夠滿足《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五)能夠提交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嚴格按照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發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輻射安全與防護評估報告;
(七)若發生以下情形,將依法重新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手續: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範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八)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九)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提交給生態環境部門。
第九條(告知承諾書的生效)
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經生態環境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條(提交材料)
申請人選擇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按照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申請、重新申請情形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2. 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4. 輻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5.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新申請無需提交此項)。
(二)延續情形
1.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2.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3.監測報告;
4.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部分變更及註銷情形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部分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註銷申請表(註銷);
2. 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3.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條(審核與決定)
實施告知承諾的輻射安全許可,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即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全的有關材料要求。
第十二條(告知承諾書的公開)
生態環境部門作出告知承諾決定後,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網站或指定的官方網站上公開輻射安全許可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全文,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後續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後的2個月內,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對被審批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核查方式可現場核查或遠程視頻核查,具體核查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所有申請均須覆核活動種類和範圍是否屬於告知承諾範圍,並根據許可條件開展相關核查,包括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是否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是否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是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是否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等。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決定。
對相關違法行為,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輻射安全許可證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的註銷)
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被審批人不具備原審批條件且無法聯繫的,經公告後依法註銷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其他)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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