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上海市為了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發揮街道辦事處的作用,密切政府與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共有18條,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 通過時間:1997年1月15日
  • 公布時間:1997年1月24日
  • 施行時間:1997年3月1日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報告,修訂草案的說明,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通過時間: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公布時間:1997年1月24日公布
施行時間: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1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發揮街道辦事處的作用,密切政府與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轄區內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安定團結、環境整潔、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區。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符合便於聯繫民眾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下設社會發展、市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保障、財政經濟等機構。
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街道辦事處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解決。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
(二)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
(三)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和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四)負責街道監察隊的建設和管理;
(五)開展計畫生育、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科普、體育等工作;
(六)維護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歸僑、僑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開展治安保衛、人民調解工作;
(八)開展擁軍優屬,做好國防動員和兵役工作;
(九)參與檢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築、市政設施配套項目的落實、驗收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公共建築、市政配套設施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
(十)配合做好防災救災工作;
(十一)管理外來流動人員;
(十二)領導街道經濟工作;
(十三)向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十四)辦理區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各項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辦事處辦公會議;
(三)負責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工作;
(四)決定街道辦事處的其他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時,由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監察隊。街道監察隊由街道辦事處領導,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街道監察隊在轄區內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綠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違法建築、設攤、堆物、占路等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依法對單位處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有權暫扣違法物品、違法所得,拆除違法建築。對超越處罰許可權的,街道監察隊應當移送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當事人對街道監察隊的處罰決定或者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街道監察隊員應當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依法管理,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街道監察隊的組織辦法、工作制度、實施方案、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分工,以及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有權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安、工商、稅務等機構,依法支持、配合街道監察隊的執法活動。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由轄區內有關單位參加的社區聯席會議,商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有權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決定上述事項前,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居民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居民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通過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對涉及地區性、社會性、民眾性的重要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聽取意見、建議,接受監督。街道居民代表會議由轄區內居民和單位推薦的代表組成。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共同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區服務體系,開展社區服務,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二)舉辦文化、教育、體育和娛樂活動,普及科學、法律知識,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質;
(三)開展綠化的保護和建設工作,維護社區整潔,最佳化生活環境;
(四)健全治安防範網路,創建安定的社會秩序;
(五)其他社區建設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建設工作納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區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區人民政府對街道辦事處的錯誤決定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規範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與民眾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在轄區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則履行職能。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符合便於聯繫民眾、有效服務和管理的原則。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民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履行下列職能:
(一)統籌落實社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社區建設規劃,參與轄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編制,推動轄區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組織實施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教育、為老服務等社區公共服務,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計畫生育等領域的相關政策;
(三)綜合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區和房屋管理等地區性、綜合性工作;
(四)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類專業執法工作的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整合轄區內社會力量,形成社區共治合力,為社區發展服務,推動社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六)指導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自治平台,組織社區居民和單位參與社區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區平安;
(八)做好國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能和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承擔的職責,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明確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任務,制定街道辦事處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清單。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下設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自治、社區平安等工作機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面積、人口規模等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執行等工作程式,建立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勵等工作制度。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可以設定或者依託相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平台,為社區居民提供社區事務受理、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開展城市格線化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條 本市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準入制度;政府職能部門未經審核批准,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
市級職能部門在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以及制訂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檔案時,確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作出專項說明,聽取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級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審核機制,並在審核過程中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經審核批准,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同時為街道辦事處提供相應保障措施,並賦予街道辦事處在工作履職、人事任免、資產資金等方面的管理權。
第十一條 對責任部門明確的執法和管理事項,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配合和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主動服務基層的工作機制,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履行服務和管理職能。
區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對其派出機構和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時,應當將民眾滿意度評價和街道辦事處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轄區內需要多部門協同解決的綜合性事項,街道辦事處有權對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就近、管轄有利的原則,進行統籌協調、考核督辦。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集由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轄區各類公共服務、管理和安全事項。
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轄區內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街面治安等問題,應當及時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城管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接受街道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機構的派單調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並接受督辦核查。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定與街道有關的社區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研究事關街道轄區內民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時,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反饋。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服務民眾、方便民眾為導向,整合社區公共資源,健全公共服務網路,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增強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便捷性,提高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通過制定標準、組織業務培訓、合理配置資源等方式,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條 對民眾反映的責任部門不明確的公共服務和管理事項,街道辦事處應當認真聽取研究民眾的訴求,統籌協調區級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推動解決;對經協調未能解決或者不屬於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反映。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和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支持人民團體、民眾活動團隊、社區志願者依法開展活動,為社區發展服務。
街道辦事處應當扶持社區生活服務、公益慈善、文體活動、糾紛調解等社會組織發展,通過與社會組織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承接的公共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通過社區代表會議、社區委員會等形式,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和居民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關係社區持續發展的社區公共事務進行溝通和協調,聽取意見和建議,開展民主協商。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議題需要,約請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列席社區代表會議、社區委員會會議,推動社區相關問題的解決。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居民區治理體系,在人員、經費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制定並根據自治章程開展自治活動,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建立民眾評價機制、引入專業社會組織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能力。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協助行政事務和印章使用的規範管理制度。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指導和監督轄區內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將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礎信息向街道辦事處開放,實現職能部門業務數據在街道層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與街道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隊伍,從事相關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和考核獎懲。
本市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序列,以及與崗位等級和績效考核相銜接的薪酬體系。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
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應當聽取其轄區內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等各方代表的評議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考核督辦,或者未徵求街道辦事處意見等情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統籌社區發展、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維護社區平安等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規定接受派單調度、統籌協調、督辦核查,或者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有權向其派出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派出部門依法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為修改好法規草案,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社區共治問題召開了專題論證會,聽取了部分法學和社會學專家的意見和建議。8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 關於社區共治。有的委員提出,目前條例草案對社區共治未作規定,建議對“是否需要在條例中對社區共治作出明確規定”作進一步研究。經與市社會工作黨委、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社區共治作為本市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改革探索,體現了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社區治理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關於社會參與和基層民主協商的規定對此已有具體表述。考慮到社區共治尚在探索實踐中,共治的主體、範圍、程式和決策的法律效力等尚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條例對社區共治作更多具體規範條件尚不成熟。為此,建議根據市委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關於街道要動員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社區治理、構建社區共治平台、形成共治合力的要求,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增加“形成社區共治合力”的原則性表述,為實踐中社區共治的進一步探索與完善留有空間。(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一款)
2. 關於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有的委員提出,市和區政府職能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不僅要業務指導,更要合理配置資源,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物質保障。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委員的意見是合理的,應予採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內容修改為“通過制定標準、組織業務培訓、合理配置資源等方式,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3. 關於信息共享。有的委員提出,政府職能部門業務數據在街道層面的整合工作,街道辦事處很難承擔,建議條例從政府職能部門業務數據對街道辦事處開放、實現信息共享方面予以規範。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委員的意見是合理的,應予採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實現職能部門業務數據在街道層面的信息共享”。(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修訂背景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並不斷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與基層建設,為上海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隨著上海經濟加快轉型發展、人口總數大量增加、社會結構趨於多元、民眾利益訴求複雜多樣、信息傳播方式深刻變化,傳統的社會管理面臨嚴峻挑戰。為了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落實中央社會治理的新要求,回應人民民眾的新期待,市委在2014年將“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列為一號課題,開展了系統深入的調查研究,形成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以及《關於深化街道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6個配套檔案(以下統稱“1+6檔案”),立足上海作為特大型城市的特點,對新形勢下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街道辦事處作為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處於行政的末端和基層的頂端,是政府與基層的重要連線點,是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關鍵所在。“1+6檔案”對深化街道體制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並明確要求修訂《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法制保障,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條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其間僅作過一次簡易修正,主體內容已滯後於實踐發展,亟需根據“1+6檔案”精神,總結基層改革創新經驗,圍繞完善街道辦事處職能、理順條塊關係、推進社區共治、指導基層自治等內容,進行全面修訂,為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 起草過程
根據深入貫徹落實“1+6檔案”要求,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關領導的關心指導下,市民政局於2015年4月起著手開展《條例》修訂的立法調研工作,在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於2016年2月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核。隨後,市政府法制辦徵求了市委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市社會工作黨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政協辦公廳、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及15個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部分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在匯總研究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民政局等單位對《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修訂草案》。
三、 《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共有二十二條,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明確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屬性和工作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據此,《修訂草案》明確,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法在轄區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此外,根據“1+6檔案”精神,《修訂草案》明確了以加強黨的領導為核心的街道辦事處工作原則,即街道辦事處在街道黨工委的領導下,按照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則履行職能。(第二條、第三條)
(二) 明確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建設和主要職能
《修訂草案》明確了街道辦事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原則與程式,機構設定與人員編制,主任職數與分工,內部工作制度等組織建設的內容,並根據《關於深化街道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主要履行統籌社區發展、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監督專業管理、動員社會參與、指導基層自治、維護社區平安等職能。同時,《修訂草案》要求區人民政府根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明確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任務,配備工作人員、經費和資源,制定街道辦事處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清單。(第四條至第八條)
(三) 明確街道辦事處的有關工作機制
為了完善街道體制機制,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修訂草案》對街道辦事處的有關工作機制予以了明確: 一是立足街道職能定位,構建面向基層的服務管理機構和平台體系,強化直接服務民眾的功能。二是明確街道綜合管理運行機制,落實街道的綜合管理權,明確街道辦事處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聯席會議機制,加強街道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機構的巡查發現、派單調度、督辦核查等職能,做實街道辦事處對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指揮調度權。(第九條、第十條)
(四) 明確街道辦事處與職能部門的關係
進一步理順街道辦事處與職能部門的關係,實現重心下移、資源下沉、權力下放、權責統一,是“1+6檔案”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貫徹落實“1+6檔案”過程中關於進一步理順條塊關係、加強條塊對接工作方案,《修訂草案》對相關體制機制予以了明確: 一是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準入制度,並根據市、區兩級的不同特點,細化了相應的審核程式和要求,明確相應的保障與糾正機制。二是明確街道辦事處與政府職能部門的協作與監督機制,包括職能部門依法履職與街道辦事處依法配合監督的機制、職能部門主動服務基層的工作機制、完善職能部門考核機制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五) 明確街道辦事處推進社區共治和指導基層自治的有關內容
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推進社區共治和指導基層自治是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職能之一。為此,《修訂草案》著重對動員社會參與、基層民主協商、指導基層自治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具體明確,包括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為社區發展服務,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建立健全社區代表會議、社區委員會等基層民主協商機制,推動建立和完善居民區治理體系、建立相應保障機制,指導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自治活動、提升自治能力,落實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協助行政事務和印章使用的規範管理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等,以實現政府服務管理與社區治理、居民自治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六) 明確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的相關保障與監督措施
為了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升其服務和管理能力,《修訂草案》明確了相應的保障與監督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定與街道有關的社區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研究事關街道轄區內民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和充分考慮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二是明確街道辦事處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保障機制,以及職能部門依法向街道辦事處開放有關基礎數據,實現業務數據在街道的整合與分類共享。三是明確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加強人員隊伍保障。四是明確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及有關行政責任等,督促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解讀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街道辦事處組織屬性、主要職能、條塊關係、公共服務等內容,《條例》均予以明確。
一、組織屬性: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在轄區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
二、主要職能:以轄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履行下列主要職能:
●統籌落實社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社區建設規劃,參與轄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編制,推動轄區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組織實施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教育、為老服務等社區公共服務,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計畫生育等領域的相關政策;
●綜合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區管理等地區性、綜合性工作;
●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類專業執法工作的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整合轄區內社會力量,形成社區共治合力,為社區發展服務,推動社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指導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自治平台,組織社區居民和單位參與社區建設和管理;
●承擔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區平安;
●做好國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能和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條塊關係:街道辦事處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下設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自治、社區平安等工作機構,並明確:
●對轄區內需要多部門協同解決的綜合性事項,街道辦事處有權對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就近、管轄有利的原則,進行統籌協調、考核督辦。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集由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轄區內各類公共服務、管理和安全事項。
●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轄區內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街面治安等問題,應當及時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城管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接受街道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機構的派單調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並接受督辦核查。
四、公共服務: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服務民眾、方便民眾為導向,整合社區公共資源,健全公共服務網路,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增強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便捷性,提高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水平。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通過制定標準、組織業務培訓、合理配置資源等方式,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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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對有關街道辦事處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修訂。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6月21日召開,對《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一審。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一璀主持會議。
會議聽取了市民政局局長朱勤皓所作的關於《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及解讀,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沈志先所作的相關審議意見報告,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據介紹,現行《條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其間僅作過一次簡易修正,主體內容已滯後於實踐發展,亟需根據市委“1+6”系列檔案精神,總結基層改革創新經驗,圍繞完善街道辦事處職能、理順條塊關係、推進社區共治、指導基層自治、加強履職保障等內容,進行全面修訂,為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訂草案共二十二條,明確了街道辦事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原則和程式、機構設定與人員編制、主任職數與分工、內部工作制度等組織建設的內容,明確了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主要履行統籌社區發展、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監督專業管理、動員社會參與、指導基層自治、維護社區平安等職能。另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了街道辦事處的有關工作機制、與職能部門的關係、推進社區共治和指導基層自治的有關內容,以及保障其依法履職的相關保障與監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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