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華僑收藏協會章程,協會於2011年12月28日成立,位於上海市河南南路300弄1號605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華僑收藏協會章程
- 協會成立於:2011年12月28日
- 協會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300弄1號605室
- 通過:2013年3月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
上海市華僑收藏協會,是經市民政局、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成立,在市政府僑辦指導和主管下,由本市僑界收藏家和收藏愛好者自願組織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團結本市僑界收藏家和愛好者,成為僑界收藏愛好者加強信息交流的平台,成為市政府僑辦聯繫僑界收藏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
本會任務,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工作;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收藏展覽,舉辦有關收藏的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促進本市民間收藏有序發展;提高會員的鑑賞水平及收藏水平,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解決僑界收藏家、收藏愛好者困難和問題;發揮“僑”的優勢,調動和整合資源,促進海內外的收藏交流,為上海的文化大繁榮、大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最高機構是會員大會,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決定本會工作的執行和重要人事任免。下設秘書處、專家組及相關專業委員會。《上海華僑收藏》月刊、上海華僑收藏網是協會的宣傳視窗,負責協會的信息傳播、互動交流。
歡迎熱愛收藏事業的僑界人士和有一定鑑賞能力,研究能力並有較豐富、較高質量的收藏品的社會收藏家、收藏愛好者加盟,參與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上海市華僑收藏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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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華僑收藏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Overseas Association of Collectors,縮寫SOAC)。
第二條 本會是以本市僑界收藏家和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促進社團建設為抓手,團結本市僑界收藏家和收藏愛好者,拓展僑務工作領域,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的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
(二)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舉辦有關收藏的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促進收藏者間的交流,提高鑑賞及收藏水平,活躍僑界人士文化生活;
(三)發揮會員“僑”的優勢,為上海文化事業發展和深化上海僑務工作建言獻策,為構建和諧社會積極貢獻;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僑界收藏家、收藏愛好者的需求,協作解決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體現僑界收藏家、收藏愛好者特點的交流考察、會議、展示等活動,促進會員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會員入會資格:凡符合下列條件,並承認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本市僑界各類收藏家、收藏愛好者;
(二)有較豐富或較高質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鑑賞、研究能力的僑界收藏家、收藏愛好者;
(三)經本協會兩名會員介紹。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由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會長簽批;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密切同海外和港澳親友的聯繫,提供信息,牽線搭橋,為實現本會宗旨建言獻策。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本會工作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五)決定本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指導其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聘請或授予對本會有較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通過理事會選舉。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65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繼續在下一屆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本會負責人的工作;
(三)對理事會作出的重大決定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檢查本會的會務及財務狀況;
(五)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檔案資料;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會員和社會捐贈;
(三)機關團體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社團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增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