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海市經濟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組織和協調上海經濟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多方面開展學術活動,促進經濟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振興上海經濟服務。
上海市經濟學會人才薈萃,建會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理論創新、為推動經濟改革和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據不完全統計,最近20多年來學會共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活動600多次,參加研討的專家學者2萬多人次;編輯出版各種專著、論文集、譯文、教材、工具書等150多本(套),約6000多萬字;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和企業發展先後組織完成各類經濟調查、課題研究報告300多篇,計600萬字。會員的學術成果獲省部級獎勵600多項。
此外,學會還舉辦各種講座、學術報告會350多次,參加聽講者3萬多人次;同有關省市兄弟學會、國內著名經濟學家以及外國來訪學者進行學術交流100餘次。
上海市經濟學會會員來自本市經濟科研與教學單位、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和大中型企業領導層。為適應新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學會將繼續吸收有學術造詣的中青年會員和企事業團體會員,進一步充實基礎理論、套用理論及各專業委員會研究力量和會員網路優質資源,以進一步發揮學會在推進學科建設和振興上海經濟中的特有功能。
章程
上海市經濟學會章程
(第十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經濟學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ECONOMIST ASSOCIATION,縮寫 S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經濟科學工作者和熱心於經濟研究的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組織上海經濟科學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開展經濟科學研究、套用與交流,促進經濟科學的繁榮和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上海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號乙。
第二章 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組織開展經濟科學研究與套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 承接研究課題,為黨政領導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三) 組織推介與評價學術成果,組織編寫學術論著,編髮信息資料等;
(四)傳播、普及經濟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究、套用與交流,編輯書刊資料,諮詢,培訓,科學普及。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教學、科研工作者申請入會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職稱或博士學位,實際工作者申請入會一般應擔任相關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並具有一定研究能力)。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入會證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 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或以書面通信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報告應向會員公開。
本會理事會成員、常務理事會成員因故超過一年不能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自行向學會秘書處書面申請停權備案,否則視為自動離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 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團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團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經濟界有聲望的學者、專家以及對本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學術委員會及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學術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學術部、培訓部、聯絡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 ;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