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管理若干規定》是1999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由1999年6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文號:滬府發〔1999〕8號
- 發布日期:1999年2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9年6月1日
(1999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空中飛行器廣告,是指利用飛艇、直升飛機、熱氣球等飛行器發布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刪譽殃行政區域內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 是本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經營資格)
申請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業務的單位,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發布廣告的汗才炒申請與核准)
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單位(以下簡稱發布單位) 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應當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請。未經核准,不得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
第七條 (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墊烏洪寒布業務,應囑簽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規定的廣告發布資質;
(二) 取得空中飛行器廣告媒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 已經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核准。
第八條 (有關證明檔案)
申請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 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批准件;
(三) 空中飛行器廣告媒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 廣告發布契約;
(五) 廣告樣稿。
第九條 (受理)
市工商局應當自收到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發布單位。
第十條 (發布要求)
發布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准的區域、時間、內容,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
第十一條悼拜歸 (特別挨民局規定)
發布單位利用空中飛行器發布非商業性信息,應當遵守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告知)
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和空域內暫乃邀拳疊停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的,通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文告知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協助執行。
發布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停止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的,可由市工商局作出決定後,告知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協助執行。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空中飛行器廣告,是指利用飛艇、直升飛機、熱氣球等飛行器發布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刪譽殃行政區域內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 是本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經營資格)
申請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業務的單位,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發布廣告的汗才炒申請與核准)
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單位(以下簡稱發布單位) 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應當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請。未經核准,不得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
第七條 (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墊烏洪寒布業務,應囑簽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規定的廣告發布資質;
(二) 取得空中飛行器廣告媒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 已經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核准。
第八條 (有關證明檔案)
申請從事空中飛行器廣告發布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 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批准件;
(三) 空中飛行器廣告媒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 廣告發布契約;
(五) 廣告樣稿。
第九條 (受理)
市工商局應當自收到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發布單位。
第十條 (發布要求)
發布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准的區域、時間、內容,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
第十一條悼拜歸 (特別挨民局規定)
發布單位利用空中飛行器發布非商業性信息,應當遵守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告知)
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和空域內暫乃邀拳疊停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的,通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文告知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協助執行。
發布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停止發布空中飛行器廣告的,可由市工商局作出決定後,告知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協助執行。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