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環境,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有關精神,構建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條件和標準,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工作指引》。
第一條 為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環境,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有關精神,構建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條件和標準,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註冊登記在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主要從事科技研發及其成果套用、科技服務等科技活動的中小規模居民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企業自評、政府監督,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採用基本準入指標判定和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評分定級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基本準入指標的判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準入指標條件:(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經營等科技創新活動;或從事研發設計、技術轉移、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檢驗檢測認證等科技服務活動;(二)企業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相關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第六條 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的評分:
(一)科技活動評分基本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力資源、研發投入和創新產出等三類指標,滿分100分;
(二)科技活動評分加分指標,具體包括科技創新資本化能力、科技創新全球化能力和科技創新政策協同力等三類指標,滿分30分。
具體評分方法及標準詳見《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
第七條 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的定級:
根據本工作指引第八條的評分結果,科技活動創新評價指標設定三檔(A、B、C三檔)六級(即AAA、AA、A、BB、B、C六級)。其中:AAA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121分以上(含121分),AA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101-120分,A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100分,BB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89分,B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60-69分,C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條 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企業,通過“上海科技”網站線上填報《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自行評價是否達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第九條 對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條基本準入指標條件,且根據本工作指引第六條、第七條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綜合評價等級在B級以上(含B級)的企業,在提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後,可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享受政策。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僅在填報的當年度有效。
第十條 政策實施部門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開展事後核查。如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和條件的,由相關政策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國家發布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準,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註冊登記在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主要從事科技研發及其成果套用、科技服務等科技活動的中小規模居民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企業自評、政府監督,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採用基本準入指標判定和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評分定級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基本準入指標的判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準入指標條件:(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經營等科技創新活動;或從事研發設計、技術轉移、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檢驗檢測認證等科技服務活動;(二)企業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相關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第六條 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的評分:
(一)科技活動評分基本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力資源、研發投入和創新產出等三類指標,滿分100分;
(二)科技活動評分加分指標,具體包括科技創新資本化能力、科技創新全球化能力和科技創新政策協同力等三類指標,滿分30分。
具體評分方法及標準詳見《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
第七條 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的定級:
根據本工作指引第八條的評分結果,科技活動創新評價指標設定三檔(A、B、C三檔)六級(即AAA、AA、A、BB、B、C六級)。其中:AAA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121分以上(含121分),AA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101-120分,A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100分,BB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89分,B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60-69分,C級科技活動創新能力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條 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企業,通過“上海科技”網站線上填報《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自行評價是否達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第九條 對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條基本準入指標條件,且根據本工作指引第六條、第七條科技活動創新能力評價指標綜合評價等級在B級以上(含B級)的企業,在提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後,可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享受政策。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評表》僅在填報的當年度有效。
第十條 政策實施部門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開展事後核查。如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和條件的,由相關政策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國家發布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準,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