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上海商會成立於2004年10月31日,是由福鼎在滬投資或經商辦企 業人員自發參與組成的民間商會,歸口福鼎市委統戰部、福鼎總商會,是上海福建 商會、工商聯合會會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福鼎商會
- 創立時間 :2004年10月31日
- 性質:民間商會
- 地址:上海市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在各級領導的關心、指導和在滬新老企業家的熱心支
持下,會員隊伍正在發展壯大,現已發展會員250多個。其企業經營範圍涉及石材、
機械、園林綠化、鋼材、木材、貿易、服裝、茶葉、蘑菇、旅遊、酒店等行業。在
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他們搶抓先機,充分運用上海大都市所蘊藏的人 才、技 術、
資源等優勢,以自已的聰明才智和吃苦耐勞精神,經過幾番努力拚搏奮鬥,企業
的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會員企業還走上了跨行業、規模化的經營軌道,
成為上海經濟建設主戰場的一支有生力量,為上海的經濟騰飛盡到了自已的一份
力,也為家鄉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贏得了較好的榮譽。
許多會員企業分別被評為上海市各行業及省、地、市“先進企業”等榮譽稱號,
會員中有被推選為省、地、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在參政議政等方面發揮
了重要作用。
持下,會員隊伍正在發展壯大,現已發展會員250多個。其企業經營範圍涉及石材、
機械、園林綠化、鋼材、木材、貿易、服裝、茶葉、蘑菇、旅遊、酒店等行業。在
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他們搶抓先機,充分運用上海大都市所蘊藏的人 才、技 術、
資源等優勢,以自已的聰明才智和吃苦耐勞精神,經過幾番努力拚搏奮鬥,企業
的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會員企業還走上了跨行業、規模化的經營軌道,
成為上海經濟建設主戰場的一支有生力量,為上海的經濟騰飛盡到了自已的一份
力,也為家鄉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贏得了較好的榮譽。
許多會員企業分別被評為上海市各行業及省、地、市“先進企業”等榮譽稱號,
會員中有被推選為省、地、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在參政議政等方面發揮
了重要作用。
2004年10月31日,福鼎市上海商會正式成立,選舉陳仁春為第一屆
商會會長。2007年10月30日福鼎市上海商會舉行換屆大會,選舉林永斌
為第二屆商會會長.
2011年10月24日,商會舉行換屆大會,選舉了陳孝錦為第三屆商會會長,甘
正發、池仁冠、陳勇、鄭國裕、林烈森、翁繼雄、塗醉桃、詹照雅、黎傳恆為常
務副會長;丁邦財、方亦新、方思順、馮雨生、余振文、盧孝義、何光華、陳方
言、陳奮、鄭斯強、鄭大球、楊楓、施光榮、曾克熊、鮑克孝、藍加碧、潘仕長
為副會長、林招鼎為監事長、林祥生為秘書長;並確定了陳其春、程樹平、陳佩
堯、陳仁春、林永斌為名譽會長;陳興華、葉梅生、潘平順、鄭敬國、余長華、
鄭健瑜、施繼鋼為顧問。新一屆商會在新任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正顯示出蓬勃生機。
商會會長。2007年10月30日福鼎市上海商會舉行換屆大會,選舉林永斌
為第二屆商會會長.
2011年10月24日,商會舉行換屆大會,選舉了陳孝錦為第三屆商會會長,甘
正發、池仁冠、陳勇、鄭國裕、林烈森、翁繼雄、塗醉桃、詹照雅、黎傳恆為常
務副會長;丁邦財、方亦新、方思順、馮雨生、余振文、盧孝義、何光華、陳方
言、陳奮、鄭斯強、鄭大球、楊楓、施光榮、曾克熊、鮑克孝、藍加碧、潘仕長
為副會長、林招鼎為監事長、林祥生為秘書長;並確定了陳其春、程樹平、陳佩
堯、陳仁春、林永斌為名譽會長;陳興華、葉梅生、潘平順、鄭敬國、余長華、
鄭健瑜、施繼鋼為顧問。新一屆商會在新任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正顯示出蓬勃生機。
商會本著服務於會員的宗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商;維護在滬會員
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搭建信息、資源共享的平台。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溝通、團
結互助、攜手並進、共謀發展,提高會員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總體競爭水平,壯
大企業健康發展。發揮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滬鼎兩地的經
濟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2011年10月24日福鼎市上海商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建省福鼎市上海商會簡稱福鼎上海商會,是由福鼎在滬投資或經商辦企業人員自發參與組成的民間商會,歸口福鼎市委統戰部、福鼎市總商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遵紀守法,維護在滬經商人員的合法權益並反映他的意願;引導在滬經商人員文明經商,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舟共濟,攜手並進,不斷提高整體素質;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壯大企業規模,立足上海,發揮群體優勢,為加強福鼎在滬企業的經濟聯合和聯動發展目標而努力奮鬥;發揮本會的優勢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為促進滬鼎兩地的經濟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與職能是:
(一)積極宣傳本會宗旨,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職工三者關係;提倡愛國愛家鄉,敬業護業,遵紀守法;強化會員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福鼎在滬企業以及經商人員的整體形象。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組織會員探討國內外形勢,研究改革和經營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交流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互通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商、財務融資、管理、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和民間企業協調經濟糾紛,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等工作。
(五)力求取得上海市區縣工商、稅務、執法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加強與上海市當地工商社團組織的聯繫。
(六)增進滬鼎、外省市、地區、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團及工商人士的聯繫和友誼,加強經濟貿易往來,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七)促進滬鼎兩地的經濟發展,努力為家鄉的公益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八)不斷提高企業規模,形成行業特色,為逐步邁向企業集團化夯實良好基礎。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遵紀守法,維護在滬經商人員的合法權益並反映他的意願;引導在滬經商人員文明經商,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舟共濟,攜手並進,不斷提高整體素質;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壯大企業規模,立足上海,發揮群體優勢,為加強福鼎在滬企業的經濟聯合和聯動發展目標而努力奮鬥;發揮本會的優勢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為促進滬鼎兩地的經濟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與職能是:
(一)積極宣傳本會宗旨,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職工三者關係;提倡愛國愛家鄉,敬業護業,遵紀守法;強化會員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福鼎在滬企業以及經商人員的整體形象。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組織會員探討國內外形勢,研究改革和經營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交流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互通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商、財務融資、管理、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和民間企業協調經濟糾紛,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等工作。
(五)力求取得上海市區縣工商、稅務、執法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加強與上海市當地工商社團組織的聯繫。
(六)增進滬鼎、外省市、地區、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團及工商人士的聯繫和友誼,加強經濟貿易往來,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七)促進滬鼎兩地的經濟發展,努力為家鄉的公益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八)不斷提高企業規模,形成行業特色,為逐步邁向企業集團化夯實良好基礎。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是善於管理、勇於開拓、實績顯著的福鼎在滬企業的負責人或在滬經商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職責,交納會費的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報分管副會長批准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均為理事。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在會內有推薦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權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四)有權向本會提出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五)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企業在經營中發生被欺詐或發生內部糾紛時,有權提出幫助解決的合理要求;
(七)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會刊、資料等;
(八)對商會作出的決議有異議時,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提倡無私奉獻精神,熱心,關心本會工作;
(三)必須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嚴格遵守紀律,不無故缺席;
(五)認真完成理事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六)嚴格遵守商會保密制度;
(七)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在會內有推薦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權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四)有權向本會提出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五)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企業在經營中發生被欺詐或發生內部糾紛時,有權提出幫助解決的合理要求;
(七)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會刊、資料等;
(八)對商會作出的決議有異議時,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提倡無私奉獻精神,熱心,關心本會工作;
(三)必須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嚴格遵守紀律,不無故缺席;
(五)認真完成理事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六)嚴格遵守商會保密制度;
(七)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後,最高領導機構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1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由會員推薦、民主選舉產生,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屆中可以增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
(三)負責每年的工作總結匯報,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四)建立獎懲制度,並付諸實施,負責每年先進評選活動;
(五)探討商會內部資金協調等重大事宜;
(六)審議財務收支計畫。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遇會長缺任時常務理事會內產生臨時負責人主持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商會重要事宜的決定,需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並通過才能生效。重大事項需要會員決定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二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十四條 商會辦公地點設在: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915號1506室。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後,最高領導機構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1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由會員推薦、民主選舉產生,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屆中可以增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
(三)負責每年的工作總結匯報,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四)建立獎懲制度,並付諸實施,負責每年先進評選活動;
(五)探討商會內部資金協調等重大事宜;
(六)審議財務收支計畫。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遇會長缺任時常務理事會內產生臨時負責人主持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商會重要事宜的決定,需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並通過才能生效。重大事項需要會員決定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二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十四條 商會辦公地點設在: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915號1506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會活動以務實、創新、高效、進取的原則,採取靈活多樣的活動方式:
(一)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視情況另行決定;
(二)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三)組織各種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和信息發布會;
(四)舉辦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各類講座、培訓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五)開展國內外經營管理的經驗交流,組織考察、訪問;
(六)開展適合會員的各種文體活動;
(七)組織參加各種訂貨會、展銷會和交易會;
(八)編印資料,出版商會內部刊物;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每人每屆500元,多者不限)
(二)由常務理事會籌措的經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經費使用與管理
(一)經費主要用於專職人員的工資及補貼、辦公場地租金、辦公費用支出、對會員的慰問、光彩事業支出、出版刊物、日常團體活動以及相關會議開支等。
(二)建立嚴格的經費報銷制度,一般開支由會長或授予副會長審批,重大開支由會長會議決定。
(三)使用情況每年公布一次,以便監督。
第十八條 獎勵
(一)每年舉行一次評選先進活動,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精於經營管理、遵紀守法、業績顯著的會員,經會員推薦,常務理事會評選,給予嘉獎。
(二)嘉獎形式包括頒發榮譽證書,組織旅遊等。
第十九條 處罰:
(一)嚴肅紀律,對無故不參加每次例會者,通報批評;
(二)對故意不執行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的會員,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會員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並指派專人處理本會善後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視情況另行決定;
(二)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三)組織各種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和信息發布會;
(四)舉辦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各類講座、培訓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五)開展國內外經營管理的經驗交流,組織考察、訪問;
(六)開展適合會員的各種文體活動;
(七)組織參加各種訂貨會、展銷會和交易會;
(八)編印資料,出版商會內部刊物;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每人每屆500元,多者不限)
(二)由常務理事會籌措的經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經費使用與管理
(一)經費主要用於專職人員的工資及補貼、辦公場地租金、辦公費用支出、對會員的慰問、光彩事業支出、出版刊物、日常團體活動以及相關會議開支等。
(二)建立嚴格的經費報銷制度,一般開支由會長或授予副會長審批,重大開支由會長會議決定。
(三)使用情況每年公布一次,以便監督。
第十八條 獎勵
(一)每年舉行一次評選先進活動,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精於經營管理、遵紀守法、業績顯著的會員,經會員推薦,常務理事會評選,給予嘉獎。
(二)嘉獎形式包括頒發榮譽證書,組織旅遊等。
第十九條 處罰:
(一)嚴肅紀律,對無故不參加每次例會者,通報批評;
(二)對故意不執行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的會員,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會員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並指派專人處理本會善後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