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是社團法人。本會是由本市社會、經濟、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在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社會活動家和企業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團體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 地點:上海
  • 目的: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交流
  • 對象:海內外各界人士、有關團體
  • 協會宗旨:促進雙方社會的共同繁榮和發展
協會概況,內部管理制度,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附則,

協會概況

協會宗旨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本會致力於增進上海同海內外各界人士、有關團體,特別是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和各國友好人士之間的了解和友誼,推動相互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雙方社會的共同繁榮和發展。
協會任務
本會通過各種形式組織上海社會、經濟、文化界人士和機構同港澳台和海內外相關人士、友好人士、以及有關機構進行相互訪問,開展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進行書刊、資料和商情信息的交換,廣交朋友,建立和發展友好合作關係。同時,本會接受委託,開展經濟、文化、科技領域的諮詢、研討、培訓、展覽、展演、以及有關的中介服務。

內部管理制度

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是經上海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社會法人。為加強本會內部管理,更加有效地溝通海內外人士,促進上海社會進步、經濟文化發展,特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節 議事、實施機構
第一條 本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對重大事項行使職責。
第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本會章程賦予的職權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
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實行會長領導的、常務副會長分工負責的領導
體制。日常管理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
邀請副會長、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第四條 本會章程所規定的事項按其性質分別經有關會議討論決策,並作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專人保存。
第五條 對會議作出的決策,全體與會人員應自覺執行;如有異議者,可予保留,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中。
第六條 參與本會重大事項決策的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節 財務制度
第七條 本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部門規定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以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據社團有關規定、制度,本會實行經費支出預算和審批制度。大額支出須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條 本會財務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節 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如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召開十天前通告全體會
員。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召集,每月召開一次。主要議程為本會重大
事項的決策等事宜。
第十三條 會長辦公室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召集,每月召開二次。主要議程為檢查工作、總結
工作、布置任務;審定新理事、新會員入會資格等事宜。
第十四條 秘書長會議每月召開二次,主要內容是具體落實會長辦公會議精神,為會長辦公會議提供會務、秘書服
務。
第十五條 本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每周召開一次工作或學習會議。
第四節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本著誠信勤勉原則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第十七條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待人接物熱情、大方,充分顯示本會風範。
第十八條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應當廉潔奉公,艱苦奮鬥。
第十九條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應當互助互愛,發揚團隊精神,為繁榮上海的社會經濟文化事業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社會、經濟、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社會活動家和企業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團體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為指導,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廣泛開展有益於社會的各類交流活動,增進國內外民間團體的聯誼和交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我國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本會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社會、經濟、文化領域中開展調研、交流、人才培訓、展覽、展演等活動。
本會的任務是:
(一) 結合業務的開展,組織調研和諮詢服務工作;
(二) 開展相關的交流活動;
(三) 組織人才培訓和講座;
(四) 組織相關的展覽、展演活動;
(五) 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活動及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要求加入本會的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會員推薦;
(二) 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會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本機構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的職責是:
(一) 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確定常務副會長並明確其主要工作任務;
(三) 委託一位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四) 理事會閉會期間,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協調和處理日常有關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相關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收取會員會費;由理事會決定個人和單位團體會費收費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凡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凡會員捐贈和贊助、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相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制定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如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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