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由上海市發改革委、上海市交通委於2017年10月18日發布。本實施細則共四章二十二條 ,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 發布機關:上海發改委、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 發布時間: 2017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0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細則解讀,修訂依據,收費項目,修訂內容,收費標準,

細則發布

滬發改規範(2017)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汽車客運站的收費管理,保護承運人、旅客、汽車客運站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印發《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於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關於修訂<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價公(2000)第338號、滬交財(2000)第386號)同時廢止。
請各省際汽車客運站和客票代售處經營單位抓緊做好施行前的各項準備,並落實好明碼標價工作。市運輸管理處應加強行業監管和指導工作。市價格主管部門、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加強汽車客運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投訴舉報,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2017年10月18日

細則全文

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汽車客運站的收費管理,保護承運人、旅客和汽車客運站的合法權益,根據《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263號)、《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推進道路客運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6〕24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的省際汽車客運站(含過境站,以下簡稱客運站)及客票代售處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客運站、客票代售處在向承運人和旅客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的收費項目及規定實施收費,並使用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
第二章 車輛站務收費
第四條 客運站向承運人提供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行包運輸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安檢、車輛修理、車輛停放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五條 客運站代承運人銷售客票、檢票、發車等客運業務,可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費。客運代理費包含提供銷售客票服務收取的客票代理費。承運人未委託客運站銷售客票的,不需向客運站支付客票代理費。
客運代理費、客票代理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
第六條 承運人或客運站委託代理銷售客票,應與代理方簽訂代理售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客票代理費相關內容,按協定約定向代理方支付客票代理費。委託方是承運人的,則應將協定告知有關始發客運站。
第七條 客運站代承運人受理行包託運業務,可向承運人收取行包運輸代理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提供車輛外部清洗、車廂內清潔及垃圾清理等服務項目,可向承運人計收相關費用,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為進站車輛提供安全檢查及緊固機件等服務項目,可向承運人計收相關費用,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車輛如需修理,客運站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車輛修理費。
第十條 承運人需在客運站內停放車輛(應班車除外),委託客運站負責看管,客運站可根據不同車型按輛次、時間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停放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外,承運人或客運站超過規定發車時間延誤發車、脫班或擅自取消當次班車的,責任方應向對方相應支付班車延誤費、班車脫班費、班車停班損失補償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
第三章 旅客站務收費
第十二條 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送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暫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對在出站時主動補票的無票乘車旅客,客運站除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可另加收補票手續費;對出站時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的乘車旅客,除辦理補票手續外,還應按票面金額的100%加倍收費。補票手續費和加倍收費歸客運站所有。
補票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
第十四條 客運站、客票代售處辦理退票時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
因延誤發車或脫班的,允許旅客退票,並免收退票費。客運站發車後不辦理退票。
旅客退票應由原售票處受理。客票代售處售出的客票在發車前1小時以內發生退票的,應由始發客運站售票處辦理,始發客運站受理旅客退票後,原客票代售處的票款相應全額解交始發客運站。
第十五條 旅客預定客票並要求送票的,收費標準由客運站或客票代售處自主制定。
第十六條 客運站在優先滿足旅客隨身行包運輸的基礎上,可提供由託運人單獨委託辦理物品運輸服務。客運站可應旅客要求提供行包相關變更、裝卸、保管服務。
行包變更、裝卸、保管服務收費標準由客運站自主制定,計費規則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
第十七條 客運站對旅客暫存的小件物品,可收取小件物品暫存費,收費標準由客運站自主制定。
第十八條 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安全檢查、信息等客運服務,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旅客站務費作為票價的構成部分,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旅客站務費具體收費標準及等級等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客運站按本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結算有關費用後,餘款應按期解交承運人。解交時,客運站應提供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並按發票欄目逐一註明金額。客運站拖延解交,應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簽訂的協定向承運人支付滯納金。
第二十條 客運站與承運人,客運站或承運人與客票代售處簽訂的代辦協定應使用統一規定的結算契約文本,並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客運站應當嚴格落實本市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費規則、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9日止。

細則解讀

修訂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要求,逐步擴大道路客運等領域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適時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價格收費規則。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推進道路客運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客運站收費市場化改革,具備競爭條件的地方和環節,由道路客運企業和客運站依據服務項目和服務品質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著手修訂《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修訂後發布《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收費項目

省際客運站服務收費主要分為車輛站務費、旅客站務費兩類,前者包括客運站向客運企業提供客運代理、行包運輸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停放、車輛安檢時收取的費用及客票代售處收取的客票代理費;後者包括客運站及客票代售處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送票、行包變更、裝卸、保管、小件物品暫存、站務等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修訂內容

1、放開車輛清洗清潔、安全服務、車輛停放、行包運輸代理、小件物品暫存等服務收費。上述服務具備一定的可選擇性,由政府定價改為市場調節價。由於考慮到班車需按發車時間提前進站停靠,按照行業一般做法,客運站對於應班車(即按發班順序下一班出發的車輛)應當給予免費停放。
2、修改規範性檔案名稱稱。按照交通部有關檔案,道路客運包含省內道路客運與省際道路客運。考慮到本市規範性檔案僅規定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因此將原檔案名稱稱“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修改為“省際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3、取消旅遊客車退票費標準。由於本市旅遊客車不再納入省際客運班車管理,也不再停靠省際汽車客運站,其退票費標準已不屬於客運站收費細則規範的範圍,取消有關規定。
4、增加“明碼標價”的相關條款。為落實好本市明碼標價的相關要求,增加了“各客運站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客運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計費規則、投訴電話”等內容。
5、修改客運站、客票代售點收費所使用票據的名稱。本市運輸企業已不再使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統一票據”,改用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因此將票據名稱作相應調整。
6、《實施細則》中不再直接規定收費標準。考慮到今後收費標準可能會根據實際需要作部分微調,在規範性檔案中擬不再直接規定政府定價的標準,採取由市物價、交通部門另行發文規定的方式。
7、明確行包相關收費規定。市交通部門已會同物價部門對行包託運(包括裝卸、變更、保管)制訂了計費規則。《實施細則》明確收費標準由客運站自主制定,計費規則按市交通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收費標準

關於客運代理費、補票手續費、旅客站務費等仍實行政府定價項目的收費標準,市物價部門會同交通部門已制訂《上海市省際汽車客運站服務計費標準》,與《實施細則》同步實施。有關行包運輸及相關服務的計費規則按照原市交通港口局、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省際道路班線行包運輸經營行為的通知》(滬交財[2013]847號)、原市交通港口局、市物價局《轉發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滬交財[2009]713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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