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申報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的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申報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的通知是一項由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申報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的通知
  • 發布機構:上海市政府
檔案內容,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其他事項,

檔案內容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滬府令10號)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環資[2014] 5號)有關規定,為建立規範、高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備案管理機制,保障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現組織公開申報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

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備案:
(一)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1、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事業法人開辦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償付能力;
2、具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設施、辦公條件,以及穩定的財務支持和完善的財務制度;
3、機構或主要技術負責人近3年內承擔國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於3項;或近3年內在溫室氣體控制和管理領域完成至少3項國家級或本市市級課題的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節能評審機構;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員;
5、具備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任務、職責和許可權,明確至少1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技術負責人,明確保密管理、核查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核查檔案管理、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處理等相關規定。
(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且在本市登記註冊或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單位,近3年在國內完成的CDM項目、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或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等項目總計不少於10個,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領域項目不少於2個,並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員。
申報機構的核查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核查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具備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核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諮詢或審核經驗;
(四)個人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申報材料

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一併提交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申請材料並加蓋公章。
(一)核查機構的材料包括:
1、核查機構備案申請表(附屬檔案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近3年本機構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相關可核實的業績清單及相關證明檔案(附屬檔案2);
5、組織機構圖、核查人員名單及其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聲明,包括所從事的業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聲明、不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衝突的活動的聲明、保密承諾聲明、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等。
(二)核查人員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3);
2、身份證複印件;
3、最高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
4、具備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核等領域諮詢或審核經驗的證明。

其他事項

(一)受理地點:申報材料請報送至上海市威海路48號1307室
(二)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請於2014年1月24日前提交,一式三份,同時提交電子文檔1份;
(三)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在此基礎上確定並公布備案機構名單。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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