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辦法

《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3月16日轉發。

基本介紹

  • 轉發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1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背景依據,部門職責,主要內容,

辦法發布

滬府辦發〔2017〕2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經濟信息化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產業布局,推進節能減排,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以及本市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部門職責)
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工作由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負責,市有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開展工作: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提出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年度工作推進計畫、市級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市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計畫,並對各區提出的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提出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本市節能減排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平衡和計畫下達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下達市級專項補助資金。
市統計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減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並出具證明。
市環保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減排廢氣、廢水、危險廢物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所屬區域的審核確認,並出具證明。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產業結構重點專項調整區域涉及分流安置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情況的審核確認,並出具證明。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產業結構重點區域的土地二次開發利用及減量化工作,規劃劃定的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的審核確認,並出具證明。
第三條(專項補助資金來源)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各區要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本區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產能的補償。其中,獲得市級專項補助資金補償的區,要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第四條(專項補助範圍和條件)
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經市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單個重點調整項目、重點區域調整專項以及其他國家下達或經市政府同意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
單個重點調整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於國家和本市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或國家和本市淘汰落後工藝、產品指導目錄及負面清單範圍內,或環境污染特別嚴重,存在安全隱患並符合申報當年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工作要求的企業或生產線,且年減少能源消耗量、年減排污染物總量或年減少危險廢物量達到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補助標準。
(二)屬於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和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控制線範圍內的企業關停項目。
重點區域調整專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區域內有30家及以上列入國家及本市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或負面清單範圍內限制類、淘汰類的生產型企業,且該類企業占地面積合計達到300畝及以上。重點區域內落後產能應當相對集中,區域有清晰的四至邊界,區域總面積應在2000畝以上5000畝以下。
(二)區域內企業在申報當年應當處於正常經營,項目審核通過後,原則上區域內涉及調整的企業應兩年內完成關停調整。
(三)對同一調整區域範圍內企業不應當分拆申報,且市級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資金不予重複支持。
(四)區域調整應當同步落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或者生產性服務業的區域具體規劃,調整後應當按照規劃逐步實施,涉及規劃需復墾的區域應按照要求完成土地復墾。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對國家下達的調整任務或經市政府同意的重點調整專項予以支持。
第五條(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和區配套資金,可以由區統籌用於經審核通過的重點調整項目的支出。各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應當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和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經區政府同意,並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統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配套資金應當足額到位,與市級專項補助資金一併統籌使用。
(二)統籌使用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重點調整項目,應當按照程式,經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核准,列入當年度調整計畫,並在規定時間內實施完成。
(三)市級專項補助資金應當用於經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核准列入計畫調整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轉產、化解債務、停產及設備資產損失等相關費用的補償,以及經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市級專項補助資金應當優先用於調整企業的職工安置。
第六條(專項補助資金額度和補助標準)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區產業結構調整目標任務、區配套資金安排情況、調整項目的實施進度等因素,按照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核定年度市級專項補助資金額度。
單個重點調整項目所屬企業累計獲得補助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萬元。重點區域調整專項實施調整的企業數量達到50家及以上,且企業占地面積合計達500畝及以上的,補助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萬元;其餘符合條件的重點區域調整專項補助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萬元。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補助標準,根據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內容、範圍和實際推進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另行明確。
第七條(申請)
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各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會同區財政局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一)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列明項目概況,實施結構調整的方式、進度,項目調整的總資金和資金來源,配套資金的安排及承諾。
(二)單個項目填寫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企業信息表,重點區域調整專項除了填寫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企業信息表之外,還需填寫重點區域調整專項基本情況表、重點調整區域相關信息表、重點區域調整專項推進計畫表、重點區域調整轉向資金測算表、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重點區域調整專項信息匯總表。
(三)調整項目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報表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四)為建設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項目信息庫系統,申報材料需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表格申報,不再受理文案式申報。若上述信息表不能涵蓋有關具體項目信息需另附表格及情況說明的,需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後另附。
第八條(審核)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結合市聯席會議年度工作要求,組織對各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九條(核定資金)
各區報送的材料經審核通過後,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各相關成員單位核定專項補助金額。
第十條(預算管理與資金下達)
預算的管理方式為項目審核通過後預撥核定金額的70%。餘款部分待結構調整完成後,由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會同區財政局填報產業結構調整第二筆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經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核查確認後再行清算。
每年9月底前,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核定的項目情況批覆各區,根據當年度清算情況及下一年度項目預算提出區補助建議,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程式,將資金需求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將各區補助金額納入下一年度市對區轉移支付。相關區財政按照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批覆的市、區補助總額,安排下一年度預算。
每年年初,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預算,下達當年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的審核意見,將市級補助金額下達各區財政局。
第十一條(監督和管理)
對獲得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各區政府應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區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的實施和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並組織審計抽查。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建立產業結構調整的後評估機制,並委託相關單位對獲得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區或者項目單位進行定期抽查和專項評估。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對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以及違反規定申報和使用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並按照規定對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罰。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獲得市級補助資金的項目實施核查驗收,驗收基本條件為相關設備停產及拆除,人員分流安置完成等。具體驗收實施細則另行明確。
對違規申報獲得補助資金或未按照規定完成調整任務的企業失信信息,將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二條(附則)
本辦法中涉及資金申請的表格,可在市經濟信息化委官方網站下載。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7年3月8日

辦法解讀

背景依據

“十二五”期間,上海產業結構調整圓滿完成國家及本市“十二五”各項任務,達到或超過預期目標,《辦法》對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導、推動和支持的作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也是合理有效的,並且在實踐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顯著的成績,得到了各委辦、區縣的充分肯定。為更好地推動“十三五”產業結構調整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以及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政策,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辦法》。
本次修訂總體思路為:一是落實本市產業轉型升級、改善生態環境的戰略發展要求,在辦法修訂中突出“五個協同”(協同推進產業能級提升、協同推進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協同推進“城中村”改造、協同推進污染源防治、協同推進人口規模控制),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二是繼續保持《辦法》中對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合理有效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同時兼顧產業結構調整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對《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並新增了相關條款,以達到政策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可操作性。

部門職責

新《辦法》明確了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各組成部門的職責,分別是:
市產業結構調整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產業結構調整辦”,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提出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年度工作推進計畫、市級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計畫,並對各區縣提出的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提出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本市節能減排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平衡和計畫下達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下達市級專項補助資金。
市統計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減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並出具證明。
市環保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減排廢氣、廢水、危險廢物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所屬區域的審核確認,並出具證明。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產業結構重點專項調整區域涉及分流安置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情況的審核確認,並出具證明。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產業結構重點區域的土地二次開發利用及減量化工作,規劃劃定的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的審核確認,並出具證明。

主要內容

(一)專項補助資金的基本情況
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獲得市級專項補助資金補償的區縣,要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經市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重點區域調整專項、單個重點調整項目以及其他產業結構調整項目。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和區縣配套資金可以由區縣統籌用於經審核通過的重點調整項目的支出。各區縣經委(商務委)應當會同區縣財政局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和資金分配使用方案。
(二)專項補助資金的申報和審核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各區縣經委(商務委)會同區縣財政局向市產業結構調整辦提出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產業結構調整辦結合聯席會議年度工作要求,組織對各區縣報送的材料進行專題審核。
各區縣報送的材料經審核通過並核定資金額度後,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市產業結構調整辦提出的審核意見,將市級補助金額下達各區縣財政局。
(三)監督和管理
對獲得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各區縣政府應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產業結構調整辦報告。
市產業結構調整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區縣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的實施和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並組織審計抽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